治上市公司失信須用重典
2014-01-10   作者:曹中銘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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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中銘

  上市公司承諾事項的履行情況到底如何,監管部門的統計數據給出了答案。在上周五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證監會發言人&&,兩市共2493家公司中有1631家公司存在未超期且未履行完畢的承諾事項,有80家公司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諾的情況,上述承諾最早可追溯至股改期間,有的已超期多年,至今沒有明確的解決時間表,有的甚至已經明確無法履行。由此可見,上市公司履行承諾的情況並不樂觀。
  為了規範上市公司承諾履行行為,打造一個更加誠信的資本市場,中國證監會&&了《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下稱《監管指引》)。有了《監管指引》這道“緊箍咒”,不履行承諾、無法履行卻亂承諾等不正常現象想必會減少。
  《監管指引》主要從三個方面對承諾及履行行為進行了規範:一是明確承諾事項應滿足的標準;二是對承諾相關方不履行承諾行為制定了嚴厲的監管措施。三是明確信息披露義務人,增加信息披露要求。如果並非不可抗力原因,上市公司超期未履行承諾或違反承諾的,監管部門將採取監管談話、責令公開説明、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將承諾相關方主要決策者認定為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選等監管措施。
  顯然,《監管指引》再現了違規成本低的一幕。無論是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還是認定承諾決策者為不當人選等,並不具備“殺傷力”與震懾力。上市公司等既然會作出相關承諾,必然有某種利益交換。否則,沒有哪家上市公司的控制人或大股東等會充當“冤大頭”。而在上市公司控制人等利益訴求滿足之後,僅僅採取上述監管措施,顯然是遠遠不夠的,也無法真正起到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的作用。
  一家上市公司不履行承諾或違反承諾,把市場誠信當兒戲,對於其失信行為就應該“零”容忍,更應該對其實行嚴厲的監管。因此,除了監管部門進行規範之外,還必須採取進一步的措施進行約束。
  首先,上市公司既然可以不履行承諾或違反承諾,只維護大股東、控制人等少數人的利益,指望這樣的上市公司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無異於癡人説夢。因此,中小投資者要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唯有拿起類別表決的武器。建議對於這類上市公司,無論其董事會、大股東提出任何議案,都必須進行類別表決,只有參加表決的中小投資者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該議案才可付諸實施。
  其次,提高這類上市公司實施資産重組、借殼、再融資的門檻。資産重組、借殼與再融資等有時事關上市公司的前途與命運。一家連續虧損的公司,如果不能實施資産重組,將可能跌入被退市的深淵;一家上市公司如欲做大做強,沒有再融資的支持,簡直不可想象。如果上市公司不履行承諾或違反承諾,大幅提高其資産重組、再融資的門檻,等於是扼住了其“咽喉”。
  其三,不履行承諾或違反承諾的上市公司,建議對其沒有解禁的大小非增加五年的鎖定期,已解禁的重新鎖定五年。如果期間承諾履行完畢,則鎖定的股份全部“解鎖”。如果確實無法履行承諾的,則所有大小非增加八年的鎖定期。將承諾與大小非的鎖定期挂鉤,實際上是與大小非的利益挂上鉤。如果增加上述三大監管舉措,上市公司還會將承諾不當回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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