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2013年12月中旬,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107號文),確定了我國影子銀行全面監管框架。雖然中國式影子銀行與美國等發達經濟體基於證券化模式下的影子銀行存在一定差異,但也存在信用轉換、期限轉換與流動性轉換等金融中介的共同特徵,因而將其納入全面監管框架勢在必行。考慮到我國分業監管體制,當前我國影子銀行監管重點應是防範跨市場風險傳染。
我國影子銀行存在監管真空或監管不足。民間借貸、新型網絡金融公司、融資公司、第三方理財機構、典當行等沒有明確的監管部門,存在監管真空。雖然信託、委託貸款、理財、金融租賃等由金融監管當局實施監管,但因為這些傳統銀行業務與證券業、保險業的融合日趨複雜,業務結構涉及多個市場,存在監管套利動機,使得跨行業監管合作進展慢於業務發展實際,存在監管不足。此外,融資性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由地方政府實施監管,而地方政府監管普遍不足。儘管如此,在未受監管的領域,除可能涉及非法融資等情況,有明確信用風險承擔主體,業務結構相對單一,總體規模較小,尚未構成系統性、區域性金融穩定的重要威脅。
目前看,影子銀行體系最大的風險可能集中在已接受監管但跨市場運作的産品風險傳播上。理財産品是一個非常典型的代表。在理財産品發行一端,面對的是金融機構客戶,反映為金融機構表外負債,這些資産支持的項目或企業表現為金融機構的表外資産。理財資金豐富多樣的投資模式,將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之間的傳統界限打通,成為跨市場風險傳播的主要載體。在規避監管及監管套利動機驅動下,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産管理業務也開始興起。證券公司專戶理財、基金子公司資産管理業務發展迅速,資金也主要用於商業銀行客戶,並以信託貸款、委託貸款反映在銀行業的資産負債表上。這些業務一個共同的特徵是存在跨市場風險傳染性。無論是商業銀行理財業務,還是以證券公司、基金子公司、信託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為通道的影子銀行業務,涉及到多個跨行業主體,聯結多個金融市場,已經構成系統性風險的潛在隱患。
在分業監管體制下,應着重強化央行牽頭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適當賦予中央銀行跨市場、交叉性金融産品風險監管的職責。2013年貨幣市場在多個敏感時點發生利率跳躍式上升情況。在流動性總體寬鬆適度下,利率大幅上揚,實際上是金融機構同業業務過度擴張后的結果。雖然中央銀行可以向市場注入流動性,防止市場利率非理性上漲觸發局部金融風險事件,但在事前風險防範上幾無能力,一個重要原因是中央銀行並不負責金融監管職責,根據已有的政策工具與手段無法遏制金融機構擴張同業資産的衝動。同時,在分業監管體制下,金融監管合作難以迅速應對金融市場急劇出現的金融創新産品。再看銀行理財産品,按照主體監管原則,商業銀行發行理財産品需要接受銀監會監管。如果理財資金運用於證券市場,或對接基金公司資産管理計劃、保險公司資産管理業務等,也涉及證監會和保監會監管領域;如果是投資於銀行間債券市場,又可能涉及中央銀行監管。在這種情況下,很難將具體監管職責賦予某一個監管當局,這時候就需要中央銀行進行統一監管,防止金融風險在多個市場傳染。
事實上,中央銀行履行金融穩定職責也需要相應的政策工具與手段。如果中央銀行僅僅是被動提供流動性來履行金融穩定職責,那麼勢必陷入四處救火的境地。國際金融危機反思表明,微觀審慎監管與宏觀審慎管理並不完全一致,可能會遭遇目標衝突的現實困境。因而國際金融危機後,由中央銀行負責系統性金融風險監管,已經成為國際上一個大趨勢。我國中央銀行法也賦予了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穩定的法定職責,但受當時認識所限,具體政策工具與手段在法律上並未明確,使得中央銀行在履行系統性金融穩定和區域性金融穩定職責方面受到一定限制,甚至在收集金融機構業務信息上也存在一定障礙。
隨着影子銀行發展壯大,跨市場風險傳染可能性急劇增加,強化中央銀行監管職責,可能是應對系統性金融風險、區域性金融風險挑戰的一個現實選擇。在不觸動現行分業監管體制下,明確中央銀行在跨市場、交叉性金融風險的監管職責與手段,賦予中央銀行金融控股公司監管職責。這樣一來,將會形成在中央銀行系統性風險監管下各監管當局在各自領域監管的“傘形”監管架構,有效避免影子銀行監管真空、監管不足及監管套利問題,也能促進金融監管合作,減少重復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