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改革要走出財權事權惡性膨脹循環
2013-12-24   作者:譚浩俊  來源: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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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將深化財稅體制改革作為一個獨立的問題提出來,可見財稅體制改革的重要和緊迫。會議提出“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對財權與事權的關係作了明確。問題在於,這樣的界定能否讓財權與事權的關係真正協調起來呢?

  財權與事權之間,到底哪個在前、哪個在後、哪個更加重要呢?財權事權並不是雞和蛋的關係,按理不難理解,也不難理順。只要將事權確定下來,並按照輕重緩急排一排隊、分一分主次,財權如何界定與分配也就十分簡單了。就像家庭一樣,買房、子女結婚、衣食、看病等,財權如何分配,都會安排得井井有條、井然有序的。可是,這種簡單的事到了財政分配層面,卻一直沒有找到很好的辦法,甚至分配秩序越來越差,財權與事權的關係也越來越混亂。一個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缺少“規範”二字,財權界定不規範,事權界定也不規範,最終導致財權與事權的關係變成了雞和蛋的關係,到底誰更重要説不清了。於是,從中央到地方、從政府到部門、從部門到個人,都出現了爭財權、推事權的現象。

  過去幾十年來預算管理體制一直堅守收支平衡原則,特別對地方財政,更是從法律上禁止其搞赤字。相當一段時間內規定必須“以收定支”。簡而言之,就是財權決定事權、財權高於事權,做什麼事、做多大事必須由財力多少説了算。在事權擴大後,如果財權與事權的關係能夠做到規範匹配,或許問題會少得多,但無論是中央還是地方在規範行為上都做得不好。中央政府利用行政權力,在高度集中財權的同時又大量下放事權,而在地方政府來看,中央政府的強勢迫使地方政府不得不用更加不規範的行為,盲目確定事權,盲目擴大事權,並利用“土地財政”和擴大政府債務的方式,使財權界定和分配也出現了嚴重的不規範現象。不僅“土地財政”被過度利用,政府債務也無序擴大,形成財權與事權的雙重惡性膨脹、雙重無序運行。

  正因為中央和地方的財權與事權關係都極度混亂,使得預算行為變成了權力工具,《預算法》成了一個擺設。這樣的結果,自然就沒有規範可言,也沒有秩序可講了。於是乎,財權與事權關係如何界定,哪個更重要、更關鍵,成了財政改革最重要、最緊迫的一項工作。顯然,要推進財政改革,理順財權與事權關係首先要解決政府行為的規範問題。中央可以適當多一些財力的支配權,但不能損害地方的利益。地方可以多爭取一些財力,但也必須依據實際需要,而不是盲目擴大財力支配權。

  在此基礎上,各自都按照輕重緩急排出自己需要解決的矛盾和問題、處理的各種社會事務。其中,滿足公共需要、提供公共服務是最重要、最緊迫的內容。必須在滿足這一條件下,才能考慮其它事權。在這方面,三中全會決定表述得是非常明確的。適度加強中央事權和支出責任,國防、外交、國家安全、關係全國統一市場規則和管理等作為中央事權;部分社會保障、跨區域重大項目建設維護等作為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權,逐步理順事權關係;區域性公共服務作為地方事權。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權劃分相應承擔和分擔支出責任。

  如果事權界定好了,財權分配也就相對簡單和容易了。因為,財力的分配完全可以按照事權的輕重緩急予以安排,並制定出科學合理的分配計劃。接下來要做的,就是規範預算行為,包括預算編制、預算審查、預算批准、預算執行、預算監督等。一旦預算確定,誰也無法隨意變更預算。

  至於稅收制度怎麼改,稅制怎麼定,也可以按照財權與事權分配的情況以及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作出合理的調整與完善。其中,能否給地方稅收方面的立法權和開徵權,也是值得研究和關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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