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在電子商務徵稅的規定上有差異,但各國普遍讚同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前提,電子商務作為市場經濟的組成部分也必須履行繳納稅款的義務。
●電商徵稅有經濟上和法律上的可行性,但面對如此龐大的電子商務主體,我國的稅收徵收體系將承受很大壓力,與電子商務有關的稅收問題也日漸突出。
●應在現有稅制基礎上對電商徵稅,避免徵新稅;電子商務中的有形商品應成為增值稅的課稅對象;電子商務中的個人賣家可以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交納個人所得稅;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免徵增值稅或營業稅;對發展初期的電商實行減免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今年,蘇寧總裁張近東在兩會上的電商徵稅提案,以及近期美國國會參議院通過的《2013市場公平法案》將我國電商是否應該徵稅的問題,推向了輿論的風口浪尖。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型的商業運營模式,在促進經濟發展、拓展稅源的同時,其本身具有的交易隱蔽性、交易地點不確定性以及交易對象複雜性等特徵,也給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帶來許多難題。我國電子商務涉及的稅收問題有哪些?電子商務稅究竟該不該徵?如何徵?我們可以從國外電商徵稅中獲取哪些借鑒?
維護稅收公平原則 電子商務應該徵稅
首先,電商徵稅可以增加國家稅收並促進電商行業的可持續發展。
從艾瑞諮詢的最新統計數據來看,2012年中國電子商務市場上的網絡購物交易額達到1.3萬億元。其中,又以C2C運營模式的淘寶網的交易額最佔優勢,保守估計為8000億元,假設以3%稅率徵稅,僅增值稅額將達到240億元。但同時,由於電商行業缺乏必要的監管,成千上萬的水貨、假貨正在瓦解着買方市場的信任。對電商徵稅既可以增加國家稅收,又可將電商納入監管範圍,促進電子商務市場健康有序的發展。
其次,電商徵稅是稅收公平原則的體現。
稅收公平原則包括徵稅的普遍性和徵稅的平等性。徵稅的普遍性體現在稅法面前人人平等,稅法對納稅主體平等適用。徵稅的平等性體現在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兩個方面,主要強調依據納稅人的負擔能力和經濟水平分配其應承擔的稅負,負擔能力相同的人應當承擔相同的稅負,負擔能力不同的人稅負不同。因此,為維護稅收公平原則,電子商務應該徵稅。
近期,美國參議院通過了《市場公平法案》的立法提案,要求企業通過互聯網、郵寄産品目錄、電台和電視銷售商品時,必須向購買者所在地政府交納銷售稅。最早開徵電商稅的英國,早在2002年生效的《電子商務法》中規定,大中型網店必須交納增值稅,小型的私人網店也要交納一定的增值稅。新加坡是較早研究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國家之一,2000年8月31日,新加坡發布了電子商務稅收原則,明確了對電子商務所得稅和貨物勞務稅徵稅的立場。在新加坡國內,通過網絡銷售貨物和傳統貨物一樣徵稅。
雖然,各國在電子商務徵稅的規定上有差異,但各國普遍讚同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前提,電子商務作為市場經濟的組成部分也必須履行繳納稅款的義務,而且電子商務徵稅應當堅持稅收中性原則和稅收公平原則,各國普遍明確在不徵收新稅的前提下對本國的電子商務進行稅收控制。
對電商徵稅具備經濟和法律的可行性
首先,對電商徵稅在經濟上具有可行性。
在經濟意義上,電子商務必須滿足收益性、非公益性兩個條件才能被徵稅。所謂“無收益,則無稅收”,收益性是判斷是否對電商徵稅的主要依據。例如,以C2C運營模式為主的淘寶網上,賣家主要利用網絡媒介將現實或虛擬的産品和服務出售給買家,最終通過網絡交易獲取收益。在電商市場上經營的商戶大多以營利為目的,而不是將産生的利潤用於公益事業,因此電子商務具有非公益性。因此,電子商務在其經濟能力的可承受範圍之內完全具備徵稅的經濟條件。
其次,對電商徵稅在法律上也具有可行性。
依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1條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第1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産或者銷售不動産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2條第1款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條例規定的勞務是指屬於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徵收範圍的勞務。”
這些稅收立法為對電子商務徵稅提供了法律依據。電子商務通過網絡形式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勞務,雖然其交易方式與實體經營有差異,但只要其交易額達到或者超過稅法規定的起徵點就應當被歸於徵稅範疇,屬於我國稅收法規定的徵稅範圍。
國家稅務總局於4月1日實行的《網絡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0號)為電商徵稅提供了法律技術上的支持。隨後,財政部等13個部門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促進電子商務健康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辦高技[2013]894號),明確將繼續加強電子商務企業的稅收管理制度研究。雖然我國尚未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制度,有關徵稅的對象、稅率等問題也未明確,但相關部門早在10年之前就已經開始對電商徵稅進行調研,電子商務徵稅在技術上沒有問題。目前,為促進電商行業在發展中得到促進和規範,我國首部“電子商務法”已經列入全國人大的立法日程,該法律將確立電子商務的法律原則和定位問題,其中當然涉及電子商務的徵稅問題。
當然,明確區分發展階段和企業類型,是財稅部門在完善與電商有關的稅收法律法規與徵稅的具體措施時應當充分考慮的因素。
電商徵稅面臨的困難也非常巨大
我國的電子商務市場整體規模巨大。相關數據顯示,2012年我國電商交易額突破8萬億元,同比增長31.7%。雖然電商徵稅有經濟上和法律上的可行性,但面對如此龐大的電子商務主體,我國的稅收徵收體系將承受很大壓力,與電子商務有關的稅收問題也日漸突出。
□電子商務徵稅對傳統的稅收徵管模式、手段和流程提出挑戰。
傳統稅收徵管是建立在對憑證、賬冊和報表審查的基礎上。電子商務在互聯網環境下,進行産品訂購、支付甚至數字化産品的交付,記錄交易流程的訂單、合同、作為銷售憑證的各種票據都以電子形式存在。電子憑證可被不留痕跡地修改,導致傳統的稅收審計失去基礎。
□電子商務稅收管轄和稅源管理問題缺乏專門的規定和系統化的調整。
建立在互聯網基礎之上的電子商務沒有固定的經營場所,網絡交易的信息隱蔽性使得徵稅主體對納稅主體的經營場所和身份追蹤變得困難。按照《稅收徵管法》的規定,從事生産、經營的納稅人必須辦理稅務登記,稅務登記是稅收徵管的首要環節,是納稅人與稅務機關建立稅務&&的開始。現行的稅務登記是建立在工商登記的基礎上,而電子商務尤其是C2C經營模式的網絡經營者,很少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國內反對電商徵稅的浪潮高漲。
反對者認為,目前電子商務市場上的小賣家佔絕大多數,他們規模小、經營利潤低,店面成本的節省和稅款的節約是網絡店主相較實體店而言最大的優勢。一旦開始對電商徵稅,這种經營優勢將消失,電商市場將面臨經營狀況惡化的局面,不利於促進經濟發展和就業。
電商徵稅應採取稅收中性原則 不開徵新稅和附加稅
即使我國的電商市場徵稅存在稅收徵管困難等阻礙因素,而且短期內對電商徵稅也將會對該行業的發展産生一定的負面影響,但從該行業的長遠發展來看,未來對電商徵稅是毋庸置疑的。就此,結合我國電商行業的背景和國外的經驗,提出如下建議:
□在現有稅制基礎上對電商徵稅,避免徵新稅。
雖然我國的電子商務起步較晚,但市場潛力巨大,在發展的過程中面臨着與發達國家和部分發展中國家類似的問題。因此,借鑒國外積累的探索經驗並結合本國電子商務發展的基本國情對電子商務徵稅是可行的。為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應對電商徵稅採取稅收中性原則,禁止開徵新稅和附加稅。
□完善相關流轉稅的規定。
首先,完善增值稅的相關規定。在以電商交易的形式銷售有形商品的情形下,交易雙方只是通過網絡達成了買賣協議,相關的商品和勞務也需要進行離線交換。除了交易媒介的區別外,電子商務交易與傳統線下交易並沒有實質的區別。電子商務中的有形商品當然可以納入《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成為增值稅的課稅對象。
關於數字化商品的稅收問題,還需要進行深入的分析。依據我國現行稅法的規定,無形資産的轉讓屬於營業稅的徵稅範圍,但我國目前正處於“營改增”的試點階段。在不久的將來,隨着“營改增”的全面完成,數字化的産品也將被納入增值稅的徵稅客體之內。
其次,營業稅的完善。營業稅的課稅對象包括勞務、無形資産和不動産。通過網絡銷售無形資産的行為與傳統的無形資産轉讓並沒有實質的區別,應當納入現行的營業稅徵收體系。而對於勞務徵稅,則應該考慮兩個方面:一方面,營業稅一般以勞務發生地為課稅地點。但在電商模式下,賣方通過網絡提供勞務,具體的勞務發生地難以確定。為此,可以借鑒我國《合同法》中的相關規定,對採用數據電文提供勞務的,以其主營業地或經常居住地為課稅地點。另一方面,按照行業和類別的不同,我國現行的《營業稅暫行條例》設置了不同的稅目和稅率,電子商務提供勞務的形式究竟應該歸於哪類稅目,我國的稅收相關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
再次,對個人所得稅的完善。在我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取得的各類所得都屬於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範圍。目前,電商行業中利用網絡進行交易的C2C個人賣家和現實中的個體工商戶近乎相同。個體工商戶需要通過申請工商登記經營,而網絡賣家只需在電子交易平台上註冊信息,就可以售賣商品。因而,對電子商務中的個人賣家可以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交納個人所得稅。
□調整起徵點,給予稅收優惠,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
目前我國電子商務市場有多種運營模式,規模大小不一,質量參差不齊。因此,要根據電商主體的不同規模和稅負能力實行差別徵稅。對電子商務市場主體徵稅要適度,以此鼓勵創業和保護中小企業的發展。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暫免徵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暫免徵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9號)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的小微企業,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免徵增值稅或營業稅。以上關於個人和小微企業起徵點的規定,同樣適用於從事電子商務的個人和小微企業。同時,在立法層面上,我國可以將電子商務徵稅納入現行稅收徵管體系,但對發展初期的電商實行減免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創新徵稅方式。
首先,實行網絡實名制管理。2010年7月實施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將我國國內網店經營送入“實名制”時代,對識別管理網絡商品交易主體有重要作用。
其次,政府有關部門應加強與第三方的稅收徵管合作。隨着電子商務市場的發展,第三方支付平台開始被廣泛應用。為防止稅款流失,應加強與金融機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作,推進第三方支付平台代扣代繳稅款,從源頭徵稅。
再次,加強稅務部門自身信息網絡建設,盡快實現與國際互聯網、網上客戶、網上銀行等相關部門的鏈結,從網絡支付入手,從源頭上解決電子商務主體身份、交易數量與金額隱蔽化的問題,真正實現網絡監督和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