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土地金融是指以土地為信用工具而産生的一種長期融資制度,它包括農地金融與市地金融兩方面。土地金融的核心是通過建立土地銀行來發行土地債券,將不能流動的土地等不動産變成可以流動的資産,從而完成傳統的土地經濟社會向現代貨幣經濟社會轉型。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進一步強化了農民對土地的使用權和承包權,賦予了農村土地的金融屬性,為新一輪土地改革指明了方向。長期以來,城鄉二元結構導致農村資源單向流向城市。農村資金大規模流向城市,內源性金融嚴重不足。其根本原因在於農地不能像市地那樣來抵押。
新一輪土地改革將在一定程度上賦予農地的發展權與融資權。土地改革、農民財産權的落實與農業經營規模化離不開長期、低利的政策性土地金融的支持,需要大力發展土地間接金融,並探索各類土地直接金融工具。
首先,構建以政策性土地銀行為支撐、土地股份合作社為基礎的多層次土地金融機構。
其一,適時建立國家層面的中央土地銀行,發行土地債券來支撐土地金融業務。
目前,傳統農村金融體系正面臨挑戰,農地金融正在摸索之中,其組織結構正自下而上推進。各地基礎組織的土地銀行與土地合作社風起雲涌,而商業性金融機構很少涉及農地金融貸款,且利率較高。顯然,農村需要長期、低利的資金供給,這與商業銀行以盈利為目的的工商貸款相悖。土地金融需要政策性土地銀行來實施。
此外,隨着農村宅基地和承包地經營權能得以抵押,農村數十萬億存量資産將得以盤活,如何管理這筆資産,平衡各方利益。只有國家層面上的土地銀行才能擔當此任。
為此,筆者建議將現有相關的政策性金融機構重組,設立中央土地銀行,並在重要農業産區設立分行,使之成為各類基層土地銀行等土地金融組織的最後“貸款人”與農村土地金融的管理人。中央土地銀行可以通過發行土地債券融通長期、低成本的資金用於土地金融貸款。
其二,規範現有的土地合作社與所謂的各類土地銀行,將之改造成農村基層的土地金融機構。目前,無論土地合作社還是土地銀行行政色彩濃厚,多半為土地流轉的中介,其金融化程度不高,封閉性與區域性色彩濃厚。合作社之間的聯合程度不高,抗風險能力差。土地銀行主要從事土地的存貸業務,與真正意義上的土地金融組織還有相當的距離。
其次,完善有關法規,創新直接土地金融工具。目前專業信託公司已在安徽宿州與江蘇無錫推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信託。農地信託流轉不僅是土地制度的創新,也是經營體制的創新,有利於促進農業的規模經營與集約經營,便於農村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與國家土地政策的順利實施。同時,承包地入股在探索20多年後也出現了新的特點,無論是農地信託還是農地使用權入股,他們都是農村基層探索的有中國特色的直接土地金融工具。對拓展農村金融,服務農村經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由於相關法規不完善,此類創新在實際運作中存在不少困惑與風險。為此,國家應盡快修改與完善《土地法》《擔保法》《物權法》,在此基礎上制定《農地信託法》,建立農地信託登記制度,並明確農地入股中相關法規及其實施細則,以維護入股農民的權益。
最後,發展農地評估、擔保與保險等土地金融配套服務機構。
“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並保持長久不變”,為做實農民土地財産權提供了基礎,當前,有關部門應盡快推動農地確權進程,提高權屬登記與發證工作效率。目前各地土地流轉中介很多,但層次不高,有關土地估價、擔保及其保險的人才奇缺,農村土地交易所、物權擔保公司等只在少數地方存在,大部分地區此類機構缺乏。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農地金融的發展。所以,有關方面應當加快土地金融及其相關業務人才的培養,鼓勵平台中介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