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小産權房”不能光靠查處
2013-11-28   作者:余明輝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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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日,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聯合召開堅決遏制違法建設、銷售小産權房問題視頻會議,部署小産權房整治工作,“對在建、在售的堅決叫停,並依法查處”。在22日,兩部委還聯合下發《關於堅決遏制違法建設、銷售小産權房的緊急通知》。這是官方又一次明確強調小産權房不存在“轉正”的可能性。(11月26日《新京報》)
  十八大三中全會後,由於農地流轉問題而使小産權房的討論熱鬧非凡。而有關部委短短3日內對在建、在售“小産權房”治理,就進行兩次相關部署,並迅速拆除、移交一部分小産權房違法的人和事,對於小産權房的重視可見一斑。
  小産權房的産生源於本來應該屬於農民或農村集體的收益被政府和開發商強行拿走,農民或農村集體於是繞開政府自己開發,攜低價優勢殺入到商品房的市場競爭中來,他們在國家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的一再禁止和打壓下,頑強地生存壯大,或明或暗的在建、在售小産權房從無停止。小産權房的巨大存量,使政策陷入進退兩難的局面。
  按照我國現有的《土地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集體土地不能直接對集體外群體交易,即禁止買賣,只能在集體內流轉,而集體內的簡單利用,如單一糧食種植、低附加值作物種植,註定了這樣流轉的低價值、低收益。法規政策導致了農民集體土地收益現實的大幅減少。
  反過來講,要想有效遏止和阻斷開發商或農民在集體土地上違規建小産權房,提高農民土地收益無疑是一條根本的對策。就目前情況看,提高土地補償金將是提高農民土地收益的一個最主要渠道。其在有效提升集體土地收益的同時,也事實上提高了小産權房開發的成本。成本提高,也就意味着開發收益的降低。而收益降低,就從根本上有效降低了違規開發小産權房的衝動。
  當然,要想讓這一設想真正能夠發揮效力,就要在修改現有的土地制度上下工夫。如在土地管理法中或者配套的《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條例》中,對集體土地徵收的交易制度進行明確的規定,如建立土地徵收(出讓)集體議事、徵收轉讓規模、補償價與最終拍賣價比率等集體土地徵收(交易)制度,真正讓集體土地與相關市場價格聯動。同時,輔以嚴格的罰則和監督檢查,嚴防損農事件發生,確保農民根本利益。
  此外,就提高農地收益而言,還有更廣泛的途徑。比如,加快賦予符合政策的集體土地建房、租賃、交易權,進一步發展家庭農場、優化農業結構、發展觀光農業等,大幅提高農村等集體土地流轉和使用收益。農民的集體土地收益切實大幅增加了,而且還是持續的長久受益,恐怕不用遏制,小産權房也不會長久熱度不減。
  因此説小産權房不僅僅是一個房地産市場問題,還是一個牽扯更大範圍的制度完善、農業結構優化和轉型、幫民致富等更深層次的問題。這不僅牽扯國土、住建等房地産管理部門,更與農業等支持“三農”發展部門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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