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發審如何從核準制平滑過渡到註冊制
2013-11-26   作者:李季先(盈科律師事務所全球總部高級合夥人)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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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即廢止由在IPO利益鏈條上的會計所、律師所等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短期借調”發審委員的遴選機制,設立真正“人”、“財”、“物”獨立的專業財務與法律發審委,將“陽光化”、“程序化”堅定不移地深入推動下去,或許是IPO重啟的另一個不言自明的重要條件。

  隨着“推進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和“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等提法的明確,滬深股市暫停一年之久的IPO重啟已是時間早晚的問題了。不過,相對於優先股、大股東權利限制、上市財務法律標準改革等新股發行的直接制度安排,承擔新股發行審核、對新股發行影響巨大的發審制度改革,還仍停留在政策研擬階段,遠未露出“廬山真面目”。目前在任的主板發審委員和創業板發審委員仍在按照原來的選拔辦法選拔並按原來的審核規程具體運作,至於IPO重啟後能否直接留任並按照IPO新規對接新股發行審核,權威部門至今沒有確切的説法。

  但無論是原委員直接留任對接還是新委員繼任,恪於既往發審委選拔運作暴露出來的種種問題,譬如審核通過的個別擬上市公司已被查實存在嚴重造假、個別發審委員被曝存在利益輸送,以及“註冊制”的改革方向、近期簡政放權監管思路的微妙變化——證券監管中心向事中、事後傾斜的轉變等,有一點已比較明確了,即滬深股市IPO重啟後的發審委不可能再像過去那樣選拔成員和運作,在改革大潮下,IPO再也不可能回到原來“發行審核中心主義”的發審體制了。

  可以預料,IPO重啟前後發審委制度從選拔到具體運作,必將有一次較大的制度重塑過程,不然,就沒法確保從制度上實現新股發審從核準制到註冊制的平滑過渡。在此期間會有新老制度的銜接磨合,但是,基於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新股發審改革的方向已有定論,加上既有新股發審制度的種種弊端,在制度上設置過長的過渡期,既不科學也無必要,盡可能縮短過渡期,看來已是別無選擇。譬如,爭取在本屆發審委任期屆滿後不再延續原來的發審委遴選和運作機制,而是按照“註冊制”的要求,選任真正承擔審核責任的“技術官僚審核層”,而不是幾乎不承擔任何審核責任的人去發審委打一年“醬油”(近年發生多起嚴重的新股發行造假欺詐案例,但無任何一個發審委員對此承擔實質責任),並按照“註冊制”的要求制定審核管理辦法,不再發布與“核準制”配套但與註冊制“精義”不符的新的規章及規範性文件。事實上,在綠大地、萬福生科等惡性欺詐上市案案發後,一貫被稱為證券市場“守護神”並&&已恪盡職守的原發審委就再次被推到了輿論的風口浪尖,“對財務和法律造假視而不見”,“感情審核”等批評不絕於耳。種種跡象表明,過往的IPO審核導向下的發審委中心主義已經走到了盡頭,在過渡期內,發審體制按照IPO新規定或接近“註冊制”的方式重啟IPO,應是較順理成章的做法。

  如果監管部門不下決心,或許,基於目前現實法律規定和各種市場考量,現有發審委乃至既有的大部分審核機制還有繼續存在下去的制度空間和市場空間;但過往的歷史同樣是扁平的,投資者對已經發生的IPO審核事實及其存在的各種問題同樣一覽無余。投資者有理由感謝發審委及大多數委員,因為其客觀上為投資者過濾了不少問題擬上市公司,但同樣有足夠的理由批評發審委,畢竟伴隨着IPO審核後遺症的炒股傷痛和不時曝出的財務造假上市“黑天鵝”,讓大多數受傷的投資者至今難以釋懷。

  圍繞着發審委去留或者改革,包括發審委在內市場各方可能都有很多話要説。歸納到一點,對於監管部門來説,要獲得市場和投資者的信任,讓發審委重新找回“審核正義”形象,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其中第一步也是最重要一步,無疑就是立即廢止備受詬病的由在IPO利益鏈條上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短期借調”發審委員的遴選機制,設立真正“人”、“財”、“物”獨立的專業財務與法律發審委,給投資者以一個清晰的“公平和審慎履職”全景圖,公開承諾承擔責任,而不管“註冊制”最終是什麼時候實施。同時,監管部門還應通過立法或強化跨業監管,從制度上杜絕任何形式的利益輸送,譬如《證券法》中關於發審原則及體制的修訂以及當下正在向各方徵求意見的《關於進一步規範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整合行為、加強執業質量控制的通知(徵求意見稿)》等,將“陽光化”、“程序化”等審核改革堅定不移地深入推動下去。由此, 在短時間內實現“核準制”到“註冊制”的平滑過渡才有可能。這,或許也是IPO重啟的另一個不言自明的重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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