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亟待起承轉合
2013-11-26   作者:衣鵬 張凡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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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央視《每週質量報告》&&,根據一位律師的測算結果,自2005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全國各類房地産企業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超過4.6萬億元。隨後,華遠地産董事長任志強回應稱相關報道“愚蠢無知”。

  這不是媒體第一次報道有關開發商拖欠土地增值稅現象,早在2010年就有人質疑開發商拖欠政府土地增值稅數萬億。今年5月,該律師質疑萬科等拖欠土地增值稅至少640億元,就曾引發市場譁然,隨後萬科等以質疑者誤解會計上的“預提”為“該繳不繳”回應;但這次“舊事重提”,透射出開發商的回應並未有效消除市場分歧。

  無須諱言,開發商的詮釋有一定的合理性。道理很簡單,就開發商而言,“惡意”拖欠所面臨的邊際成本要高於誠實納稅的邊際費用。基於稅負趨輕避重原則,開發商少計提土地增值稅,將增厚企業所得稅稅基,導致其所承擔的邊際稅負會更高,因為土地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相當類似,不同之處是前者基於項目本身,而後者基於房企的整體運營費用。目前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累進稅制,即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30%、40%、50%、60%)-扣除項目金額(0%、5%、15%、35%)的速算扣除系數,扣除項目金額包括地價、開發及房産轉讓的稅費等。而目前房企應繳的企業所得稅為25%的固定稅率。

  有研究機構測算,去年全國房地産銷售額為64456億元,其中政府和銀行去年從房地産獲得的收入達47917億元,約佔地産銷售收入的75%左右。按照目前開發商一般以銷售額的3%預提土地增值稅,粗略計算土地增值稅折合土地增值部分的稅率約為12%左右,顯著低於企業所得稅25%的稅率。何況,基於《稅收徵管法》第六十四條,納稅人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不僅需繳納滯納金,而且並處不繳或少繳稅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因而,開發商“惡意”拖欠土地增值稅不符合自身利益。

  其實,土地增值稅“拖欠”問題透射出的是該稅種自身的問題。目前土地增值稅實屬財産稅,但其卻採取流轉稅式計徵方式上,鋻於土地級差地租源自土地改變用途後單位土地上全要素生産率的動態差值,即土地增值是個持續動態事宜。因為土地增值稅主要在房産開發和銷售環節計徵,未涉及對土地持有環節的受益權課稅問題。

  因此,當前市場就開發商是否“拖欠”土地增值稅上的是非曲直,穿透出以流轉稅形式計徵財産為主的稅基,已不單是“預提”與“應繳未繳”的專業識辨,而是説明土地增值稅面臨着較高的計徵交易成本,而增加了房企和稅務機關的執行成本。

  今後在深化財稅改革中,可考慮對房地産領域的稅費進行清理整頓。如把土地增值稅、城市房地産稅及附着在房地産稅上的各種費用等,合併入正在積極試點的房産稅中,進而以財産稅的形式綜合計徵;畢竟,若在房地産開發和銷售環節計徵了土地增值稅,那麼今後將在房産稅稅基評估上確定稅基上要避免重復計徵,將面臨不小的挑戰。

  同時,若把土地增值稅等整合進房産稅,不僅可降低徵稅成本,便於徵管,而且還將有助於厘清政府與市場邊界,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作用。殊不知,相比間接稅,直接稅更有助於清晰政府職能,減少權力對市場的干預,厘清政府與市場的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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