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寶購物出現糾紛在哪起訴
2013-11-19   作者:顏梅生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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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兩個月前,楊芳通過網絡採用支付寶付款方式,以5880元的價格,在一家電子商務公司經營的網店購買了一張按摩椅,收貨地為楊芳家,且由公司包郵。後出現質量問題,公司雖願意修理但卻要求加收費用,導致一直懸而未決。無奈,楊芳準備通過訴訟解決。但有人告訴她,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而按照電子商務行業的慣例,合同履行地為網店經營者的發貨地,楊芳只能在數千里之外的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訴
  【分析】
  認為楊芳不能在自己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的觀點是錯誤的,楊芳可以向自己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 
  儘管楊芳與公司是通過第三方交易&&支付寶達成購銷協議,但由此出現的訴訟管轄,同其它合同糾紛一樣,分為約定管轄與法定管轄。
  鋻於楊芳與公司之間沒有對出現糾紛時由哪個法院審理進行約定,決定了本案只能適用法定管轄,而法定管轄分為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兩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九條規定:“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支付寶爭議處理規則》也指出:“交易雙方可以自行約定貨物的交付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清的,以買家留下的收貨地址作為貨物交付地點。”
  也就是説,本案完全可以確定楊芳家所在地為合同的履行地,從而由她家所在地的法院管轄。理由:楊芳與公司約定公司包郵,意味着他們之間的交易屬於送貨上門的銷售方式,合同履行地自然是楊芳所填寫的收貨地——她家。網購中,交貨地址一般由購方所填,所以習慣稱之為“收貨地址”,在楊芳作為購方只留有一個收貨地址的情況下,本案的“交貨地”、“收貨地”、“交付地”實質上就是一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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