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食品安全需要法律護航
2013-11-01   作者:董平  來源: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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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9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就《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公開徵求意見。《送審稿》提出,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取得食品生産經營許可,並承擔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未履行法定義務,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並先行賠付。

  網上購物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青睞與追捧。近來,網購食品的興起更是滿足了人們不出家門就可嘗遍全球美食的心願。不過,令人擔憂的是,目前網購食品銷售准入門檻低、假冒偽劣和“三無”産品以及有瑕疵、質價不符的食品混雜其中,由此而引發的食品安全不能不引起我們的重視。

  而《送審稿》提出,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取得食品生産經營許可,並承擔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未履行法定義務,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並先行賠付,這樣的規定很有必要。

  首先,與一般的線下食品交易相比,網購食品交易最大的特點就是缺乏實體店。網絡本身的虛擬性和不可靠性導致網購食品諸多隱患的存在。絕大多數網店沒有在工商部門登記,無法出示購物發票。一旦食品質量出現問題,消費者因為沒有消費憑證很難得到賠償。

  其次,某些網店通常都是“一人公司”,即從客服、採購員到老闆全是一人擔任,經營條件一般都難以達到衞生、環保部門的許可條件,進貨來源很難保障,且在經營過程中所購食品大多未建立&賬,進銷貨情況混亂,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賠償能力根本沒有保障。 一般從事食品經營的實體店要設立經營,必須要取得工商、衞生、食品、稅務等相關部門的許可。同時還要支付房租。而網絡類違法行為的違法成本較低,違法者容易更換地址後繼續開展經營,發生食品安全事故也無法追查。 而規定現行賠付則是給“一人公司”打了預防針。

  《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經營戶必須到工商部門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後,方能辦理營業執照從事食品經營。然而,此法僅針對實體經營場所進行條件審核,目前尚無明文規定對經營食品的網店辦理此證。同時,在《食品安全法》中,也沒有明確將“網絡食品銷售者”列入接受法律監督的對象。但網絡並不是一個商家逃脫法律約束的平台,但凡在市場上銷售食品都應該得到相應的許可證,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取得食品生産經營許可,很有必要。

  當然,監管部門的監管之責不可推諉。網站是網購食品發布信息最主要的途徑,要避免因不良商家導致的食品交易安全的發生,相關部門應該加強網絡交易平台的監管。通過建議網絡平台的提供者禁止賣家通過網絡向消費者出售自製、未經許可的食品等方式,切實保障消費者的健康。對由於網絡平台疏於監管而引發嚴重食品安全事故的行為,由網絡平台提供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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