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國務院下發了《關於化解産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重點鎖定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船舶等五大嚴重産能過剩行業,提出了通過五年時間力爭實現“三大目標”和完成“八項任務”。
其實,早在2005年,我國鋼鐵産能過剩已露端倪,中央政府已曾多次下發化解政令,但卻“越控越過剩”。造成今天産能嚴重過剩局面,與各級地方政府落實中央調控政令積極性不高有關,出於地方利益的考慮,很多地方不願推出強硬的政策措施,中央政府的化解産能過剩政策最終被地方政府“化解”。同時,4萬億政策導致不少企業對國際國內客觀經濟形勢誤判,加速了産能過剩。此外,銀行出於短期利潤的考慮,沒有嚴格執行信貸政策,催化了産能過剩。
由此可知,化解産能過剩實質是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利益博弈:即中央追求經濟增長質量,地方追求GDP和財政收入。因此,化解産能過剩要找到利益博弈的平衡點,其有效措施就是構建完善的政策配套體系,筆者認為如下政策配套體系比較重要:
一是完善中央與地方財政收入分配機制,發揮化解産能過剩的“財力作用”。在推行“營改增”基礎上,理順中央與地方稅收關係;確定財權與事權相匹配原則,由中央財政對地方政府在化解産能過剩中減少的財政收入予以彌補;並設立財政獎勵資金,對化解産能過剩效果較好的地區和企業進行獎勵,調動地方政府化解産能過剩的積極性。
二是嚴格執行行業准入標準,發揮化解産能過剩的“篩選作用”。修訂完善行業准入條件,強化能消、環保等硬約束監管指標,對達不到行業規範標準的企業,限時達標或實行關停並轉,倒逼企業增強技改動力,推動企業轉型和産業升級;鼓勵和促進企業行業內跨地區整合過剩産能,兼併重組。
三是強推社會資源要素價格差異化定價機制,發揮化解産能過剩的“倒逼作用”。國土、供水、電力、物價等部門形成監管合力,理順資源價格,對屬於過剩産能或落後産能的企業在用電、用水、用地等方面實行價格上浮或懲罰性價格,提高過剩産能企業生産成本,倒逼企業自我揚棄,實現産業結構調整。
四是建立適應産業調控的財稅金融政策,發揮化解産能過剩的“杠桿作用”。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支持行業壓縮過剩産能;對企業兼併重組實行減免優惠稅收政策;對向境外轉移過剩産能的企業實行出口退稅優惠政策;對産能嚴重過剩行業實施嚴格信貸金融政策,停止放貸、發債和上市融資,對産能過剩行業轉型轉産、産品結構調整、技術改造等進行信貸支持。
五是完善下崗職工再就業或社會救助機制,發揮化解産能過剩的“保障作用”。
對産能過剩企業因關停並轉造成的下崗職工,全部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由中央提供財政資金支持;創立再就業獎勵基金,鼓勵再就業和自我創業,對自主創業提供各種政策扶持,以化解産能過剩帶來社會震蕩。
六是建立科學的、激勵有效的考核體系,發揮化解産能過剩的“行政作用”。將化解産能過剩成效與地方政府業績挂鉤,設立産能利用率、過剩産能下降率、空氣質量指數、“三廢排放”達標率等綜合考核指標,由權威部門嚴格考核,防止弄虛作假。對認真執行化解産能過剩政策、各項指標達標的地方政府領導在職務升遷上優先考慮;對執行政策不力、考核不達標的地方政府領導給予相應寬限時間,在寬限時間內仍無法達標的,應予降級或摘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