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為“小三”買房 妻子能否追回
2013-10-29   作者:欣然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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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丈夫與第三者交往三年,期間斥鉅資為第三者各項消費買單。妻子劉麗得知後,憤然將丈夫李健及第三者王雲訴至法院,要求二人返還李健擅自處分的夫妻共同財産共計115萬元。
  劉麗訴稱,發現丈夫李健有情婦後,自己經多方調查取證並與李健對質,獲悉他與王雲保持情人關係已有三年,且在此期間為王雲花費大量錢財用於高檔消費品,並在北京朝陽區購房一套。劉麗提交了王雲與某房地産公司的房屋買賣合同及李健向該房地産公司轉賬支付首付款、定金共計71萬餘元的記錄。
  庭審中,李健承認與學表演的王雲在澳門賭場相識,並迅速確定關係。在與王雲交往過程中,帶其頻繁&&各大商場購買名牌鞋、包、香水等奢侈品,並為其在朝陽區購置房屋一套,購房後為其購買了全套的高檔傢具、家電等。現在出於維護家庭穩定的角度考慮,同意返還財産。
  王雲則辯稱,劉麗與李健係惡意串通損害自己的利益,自己從未收取過李健給付的任何財物,李健也未為其購置過房産,即使有上述情況,也是李健自願贈與的,現贈與行為已經完成,故無法撤銷,要求法院駁回劉麗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後,判令王雲返還財産71萬餘元。

  【分析】
  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對夫妻共同財産做重要處理決定時,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就該案而言,雖然王雲否認李健為其購房一事,但根據劉麗提供的銀行轉賬記錄、房屋買賣合同、房地産公司證明,可以認定李健確向某房地産公司匯款71萬餘元用於購買房産,而該房産現登記在王雲名下。在王雲無證據證明其本人支付了上述款項或其取得上述款項屬善意取得的情況下,法院可以認定李健為王雲支付購房款的事實。而李健處分這71萬夫妻共同財産的行為,屬於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産做重要處理決定,在未徵得妻子劉麗的同意的情況下,明顯侵犯了劉麗的合法權益,該贈與行為應為無效。
  因此,王雲應當將收取的財産予以返還。具體理由:
  1、未經平等協商,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財産的行為無效。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的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産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如夫或妻任何一方擅自將夫妻共同生活期間取得的財産贈與他人,都是違反忠實義務、侵犯對方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此處應注意的是,上述財産限定為夫妻共同財産,如係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産,其對該財産的處分是不受此種約束的。
  2、除非受贈人為善意取得,否則贈與無效,財産應當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九條的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産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産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産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産的人賠償。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除非被贈與人有理由相信該贈與行為係夫妻雙方共同意思&&,屬善意取得受贈財産,否則該贈與行為就應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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