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小微創業還可以更友好
2013-10-28   作者:徐立凡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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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5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對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做出五項部署: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等限制;企業年檢制度改為年度報告制度;大力推進企業誠信制度建設;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推進註冊資本由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降低開辦公司成本。

  過去的公司登記和管理制度,與政策面鼓勵的社會創新、自主創業存在一定程度的背離,在事實上成了小微市場主體發育和成長的一道門檻。為了規避登記制度的限制,衍生出不少變相註冊登記的辦法,形成了註冊登記的商業鏈條。企業年檢也因為不夠規範統一,讓不少企業不堪重負,甚至在一些地方成為部門利益、個人利益的某種尋租通道。改革註冊資本登記制度,不僅對激活社會資本、促進小微企業成長、帶動就業意義重大,而且對政府職能轉變、簡政放權具有直接推動作用。降低制度成本,才能最大限度激發出社會生産力。

  現實來看,降低制度成本在政策方面上明確易,在實際操作中落地難。改革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既意味着市場准入條件的普遍放寬,也意味着工商等政府管理部門監管權的收縮。如果缺乏大局意識,那麼舊的相關管理法規制度,就有可能成為遲滯改革的盾牌。因此,《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修訂也應及時提上人大議程。

  此外,改革註冊資本登記制度屬於政府管理部門事先監管的優化。如果政府管理部門不能迅速探索出事中監管和事後監管的新模式,放寬市場准入的同時,不具備市場實體資質的投機行為就可能陡然增加,市場秩序的風險水平就會上升。因此,政府管理部門既需要儘早建立起有效的市場信息甄別體系,還需要加快企業誠信檔案的全面建設。

  在建設過程中,政府管理部門還必須建立起與企業利益之間的隔離帶,勝任中立的市場仲裁者之職。這也就意味着,政府管理部門職能需要進一步改革。

  還要看到,就激發社會創新活力這一終極目標而言,僅僅是對企業註冊登記這一個環節改革是不夠的。事實上,企業註冊登記的高成本只是企業“痛苦指數”的一部分,更多企業發展負擔,是因小微企業在信貸方面的天然弱勢,同樣不夠規範的政府性收費項目,不合理的“過頭稅”徵收,以及多頭管理。有調查表明,許多小微企業的平均壽命只有3年,應該説與整體創業環境遠未優化有關。

  因此,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應該成為全面降低企業創業成本的號角。其他阻礙小微企業生存發展的環節,也應該進行配套改革。小微企業的壯大,需要建立在整體制度環境的友好基礎上。如此,創新才有可能成為社會的主流價值取向,擴大社會投資,鞏固經濟發展態勢,提高就業率等改革紅利才能充分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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