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公務員廉潔年金的幾個前提
2013-10-28   作者:舒聖祥(湖南 職員)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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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首次向社會公開了其為十八屆三中全會提交的“383”改革方案總報告全文,勾勒出一幅詳盡的改革“路線圖”。其中提出,建立廉潔年金制度,公職人員未犯重大錯誤或未發現腐敗行為的,退休後方可領取。率先從公共部門及國有企業領導班子和新提拔幹部做起,加快官員公布個人財産進度。

  此前幾天,人社部新聞發言人尹成基&&,養老金雙軌制問題會逐步得到解決,並將建立符合機關事業單位特點的職業年金。——顯然,公務員廉潔年金制度很可能會建立,用以“贖買”養老金雙軌制的並軌。

  有評論尖銳地指出:建立符合機關事業單位特點的職業年金,與公費醫療改革後的補充醫療補助一樣,都是以並軌之名建立新的雙軌,讓雙軌制以一副新皮囊繼續存在。這樣的質疑非常有道理:為什麼涉及少數既得利益的改革,總要通過這種“贖買”的手段?為什麼輿論千呼萬喚的“公平”,歷經阻撓後換回來的,卻往往只是“新瓶裝舊酒”?

  當然,廉潔年金性質似乎有點不一樣,因為,要未犯重大錯誤或未發現腐敗行為,退休後方可領取。接下來的問題是,何謂“未犯重大錯誤”?又何謂“未發現腐敗行為”?評價的標準在哪?評價的權力又該由誰來掌握?如果仍舊只是由“權力評價權力”,則“官官相護”的潛規則,難免會繼續流行。需要納稅人掏錢的公務員廉潔年金,絕不能只為建立而建立。

  其一,建立廉潔年金,必須以官員財産公開作為前提。這個道理很簡單,如果連官員財産都不公開,如果連子女就業情況公眾都不知道,官員拿什麼證明自己“廉潔”?所謂“未發現腐敗行為”,其實和“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很有一比;在反腐問題上,不應該是只要“未發現腐敗行為”,就被認為清廉,而應該是凡不肯自證廉潔的,公眾都有理由懷疑腐敗。

  其二,建立廉潔年金,必須以養老金徹底並軌作為前提。既然建立了廉潔年金,作為特權存在的機關養老金,就必須徹底廢除,公務員和普通民眾享受一樣的社保權利,履行一樣的社保義務。説白了,社保繳費公眾繳多少公務員就繳多少,退休金公眾拿多少公務員也拿多少。

  其三,建立廉潔年金,必須以對貪腐行為零容忍作為前提。眾所周知,比起內地腐敗分子動不動被判十年八年,香港懲治力度要遜色很多;但香港廉政公署有一個絕招——“零寬容”,就是貪污1元也是貪,廉政公署也要查。只要被起訴的貪污罪成立,這個人就將失去高達幾百萬港元的養老金和公職。我們既然也要建廉潔年金,就也必須對貪腐行為零容忍。

  總之,廉潔年金不應該只是一項福利制度,用來“贖買”養老金並軌;它更應該是一項反腐制度,是讓官員“不能貪、不敢貪、不願貪”防腐機制的重要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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