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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使遺産稅不要成為中低收入者的負擔,不要與普通百姓爭利。除了將遺産稅界定為高收入者稅,不向中低收入者徵收外,應該進一步明確遺産稅的屬性,是屬於中央稅收,還是地方稅收,不過,我傾向於地方稅收。根據其屬性再確定其稅款投向的具體領域,盡量將其用於民生領域,使公民意識到其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京華時報10月9日) 這是北京大學劉劍文教授接受採訪時&&的。同時,他認為遺産稅起徵點應該定在500萬元以上,將遺産稅定義為富人稅,作為個人所得稅的一個補充以緩解貧富差距、深化收入分配改革。 筆者非常讚同劉劍文對遺産稅的觀點。可以説,遺産稅定位為富人稅,在改革上確立不與民爭利的基本原則,是遺産稅一次稅收本位的回歸,是尊重稅收規律,促進科學發展的重要表現。 一是如果要開徵遺産稅,其課稅對像是居民擁有並留給下一代的遺産資産,本質是對居民收入和資産的一次調節和再分配。在對居民收入和資産調節收入分配方面,目前存在個人所得稅、房産稅、車船稅、車輛購置稅等。 二是遺産稅應不應該開徵,要看各自國家的實際和改革需要。對於我國來説,開徵遺産稅完全必要,也符合發展實際。這是因為:首先我們國家儘管在收入分配調節方面稅種較多,但都是小稅種,現有稅種無法承擔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重任,比如個人所得稅是調節收入分配的最大稅種,目前僅佔稅收收入規模的6%左右。所以,加大收入分配差距調節,促進社會公平,從稅制層面建立更加合理的制度需要做的工作有很多,包括遺産稅的開徵。而且目前由於稅收改革受制於經濟發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大趨勢是繼續減稅(綜合稅制),稅收收入規模短時間無法擴大,調節收入分配差距功能會削弱。在這種情況下,從其他層面建立調節收入分配的稅收制度,比如遺産稅,是另辟蹊徑的舉措。 其次,從國民經濟發展實際情況來看,很多居民為了能夠給自己的子女留一筆可觀的財富,在生活方面省吃儉用,抑制了消費需求,使得整個經濟發展結構不盡合理的問題更為突出。當然,由於資産能夠完全留給後代,很多貪官想法設法貪腐,助長了社會不良現象;另外,一些企業家也由於將資産留給後人的觀念作祟,在經營管理上進行家族式管理,使得一些很有發展潛力的民營企業出現“富不過三代”的現象,沒有建立真正的民族品牌。遺産稅開徵,可以對上述問題的解決起到積極作用,對於經濟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 三是符合我國國情的遺産稅是什麼樣的遺産稅?就是不與民爭利的遺産稅。目前我國開徵遺産稅要避免的幾個負面因素是:第一不能誤傷中産階層,這符合我國建設橄欖形社會的需求。因為中産階層是橄欖形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橄欖形社會又是一個結構穩定的社會;第二避免重稅負導致人才流失;第三最大限度避免重復徵稅,防止逆向調節。不與民爭利的遺産稅,就是通過設置合理的減免稅制度,比如設置高額起徵點,讓中産階層不必承擔稅負,讓較高收入者負擔稅收等,以避免遺産稅開徵帶來的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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