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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關徵收遺産稅的問題又引發廣泛關注和議論。此前,國務院同意並轉發國家發改委等部門《關於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若干意見》也&&,要“研究在適當時期開徵遺産稅問題”。其實,早在2004年,有關部門就推出了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遺産稅暫行條例草案”,但遺産稅這只“靴子”遲遲未落地,其原因就在於全社會對於徵收遺産稅的正當性,對經濟發展和財産外流的影響,以及徵收的條件,徵收的數額等遠遠沒有達成共識,貿然開徵這一稅種,恐怕引發負面社會效應。 在我看來,遺産稅遲早會徵收,這不僅在於許多國家已有先例(當然也有一些國家和地區停徵),而且遺産稅在一定程度上確能促進經濟發展、鼓勵人民創業。目前,我國貧富懸殊問題比較嚴重,通過遺産稅將一部分富人的財産轉移補貼社會醫療、養老、教育等方面社會開支,有利於縮小貧富懸殊,保障底層民生。但是,開徵遺産稅應當具有兩個前提,一是必須堅持“稅收法定”原則,二是必須完善財産登記、財産申報公示和資産評估體制。 除此之外,關於遺産稅開徵的最大問題在於如何徵收,以及徵收的額度。其實,遺産稅是一把“雙刃劍”,如果徵收規則合理,能緩解貧富懸殊問題,反之則可能打擊中産階層和造成資本外流。目前,我國的中産階層還不夠壯大,因此,遺産稅的起徵點不宜過低,以避免損傷中産階層。此前,有媒體報道,遺産稅起徵點擬定為80萬元,這是當年“草案”提出的標準,在通貨膨脹加大的情形下,這個標準實在過低。有專家提出應當以500萬元為起徵點,許多網民提出應當以1000萬元為起徵點。我個人讚同以500萬元為起徵點。 其次,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遺産稅實行累進稅率,我個人也支持累進稅率,數額到達一定程度才適用較高稅率。有專家認為,我國遺産稅徵收最低30%,最高應60%。我覺得高了。遺産稅率太高容易逼資本外流。目前美國個人遺産稅的起徵點較高,為500萬美元,夫婦是1000萬美元起徵,稅率為35%。我認為,稅率應當設置多層次,起徵點的稅率不妨設低一些,例如10%,達到一定數額,例如50000萬元,則適用最高稅率30%。 遺産稅的起徵點也不能一成不變,應當考慮通貨膨脹因素加以調整,就好比個人所得稅起徵點,也是經過了多次調整的。具體可以考慮在將來的立法中規定,遺産稅應當跟通貨膨脹情況挂鉤,每三年或五年通過立法聽證,進行調整,使得遺産稅徵收始終面對富裕階層。 此外,遺産稅的徵收也要與家庭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挂鉤。有些一、二線城市,一套住房的價值就超過500萬元,而子女也許就繼承了一套房,且除了這套房並無其他居住之地。那麼,在有關法律中不妨規定對這種情形免徵遺産稅,但可以對房屋産權設定限制,例如子女將繼承的房産出賣時,仍然要上交遺産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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