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遺産稅不能急功近利
2013-10-10   作者:徐立凡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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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徵收遺産稅”的消息一出,即被炒得沸沸颺颺。儘管相關當事人&&否認,但輿論熱度不減。焦點重心不在於是否徵收遺産稅,而在如何尋找到切合實際的起徵點。80萬元起徵固然乖謬,但500萬元、1000萬元起徵的意見是否合理,也尚需認證。無論起徵點定到哪,社會高度關注和操作路徑迷失之間的衝突,已在提醒徵收遺産稅的操作切忌急功近利。
  一般而言,徵收遺産稅具有實質調節收入差距的作用,而且還有推動公益慈善的附加價值。就中國目前情況看,收入分配差距過大、普通百姓未來養老面臨考驗等均是較突出的難題,徵收遺産稅的預期破題效果顯著。這也應是今年《關於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若干意見》&&“研究在適當時期開徵遺産稅問題”的宏觀背景之一。
  一旦遺産稅在較大範圍內徵收並將其劃為地稅稅種,在房産稅試點擴大的配合下,對於緩解地方的土地財政依賴症將起到積極作用。從長遠看,一旦新的支撐地方財政的稅種成熟,土地的治理繩結就有望解開,地方行政慣性也有望得到正向的改變,從而與中央政府的宏觀調控更一致地呼應。
  但是,徵收遺産稅稅種不能只看到行政意志和預期目標,還必須回到稅收的基本原
  則上加以考量。稅收首先應該具有法的實質:即剛性地講求義務與權利的公平。強調其中任何一方而忽視另一方,都會導致新的不公平出現,並導致原來的課稅預期失效。比如,如果遺産稅僅僅是強化了政府部門的財政能力,而不能通過一個穩固的渠道用於公共服務,那麼納稅義務儘管可以強制執行,卻難以獲得真正的認可。在這種情況下,不管起徵點定到多高,都可能出現財産轉移的情況,從而傷及經濟的合理運行。這也就意味着,徵收遺産稅必須建立在法律可靠地保證義務與權利的對等前提之上。而在這方面,還有大量的制度建設空白需要填補。
  此外,徵收遺産稅必須建立在對潛在納稅人財産進行真實評估的基礎上。而目前,財産登記制度和財産評估制度都還遠談不上完整。即使以房屋財産稅作為徵收突破口,在房價劇烈波動的情況下如何估值以防止出現可能的不公平和尋租現象,如何避免該收的人收不上,將稅負轉移到中等收入群體,也是亟待解決的課題。
  徵收遺産稅方向正確,但短期內不宜急行。應該急行的,是對稅收公平的制度灌溉,是建立真實財産信息系統——無論官民,是對創造財富的環境呵護。有了這樣的前提,徵收遺産稅才能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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