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參事、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副院長劉桓在一次講座上透露,徵收遺産稅被寫入十八屆三中全會文件草稿,這引起社會對遺産稅的熱議。
有媒體計算,500萬的遺産凈額應納稅84萬,1000萬、3000萬的遺産凈額分別應納稅209萬和1034萬。有關遺産稅該不該徵收、時機是否成熟、向誰徵收、稅率高低、起徵點如何確定等問題,社會各界議論紛紛。
徵收遺産稅有利於鼓勵、激勵慈善事業的發展,有利於鞭策富人將鉅額財富捐給社會做慈善、做公益。美國富豪巴菲特和比爾?蓋茨是加大遺産稅徵收力度的支持者。他們認為,給子女留下太多財富並不是好事情,它往往削弱子女創業、艱苦奮鬥的激情,養成子女坐享其成、貪圖享受的壞思想,反而害了子女。同時,徵收遺産稅是調節收入分配不公的重要手段,遺産稅是成熟發達國家抑制貧富懸殊的重要手段和稅收來源。
中國內地徵收遺産稅有有利因素,也有不利因素。不利因素是,中國內地周邊的中國香港地區、新加坡等沒有開徵遺産稅,如果貿然開徵遺産稅,將很可能造成內地資本大量流出。同時,當前世界經濟不確定性因素仍然很多,如果貿然開徵遺産稅,必然造成資本外流,一定程度上影響經濟發展。再説,從中國經濟發展的幾個人均指標看,中國與美國等發達國家距離很遠,中國人的富裕程度與美國不在一個等量級,在這個時期徵收遺産稅,可能兼顧了公平而傷及了效率。
中國由於分配上貧富差距異常之大,遺産稅作為調節二次分配的手段有開徵必要性。同時,中國慈善事業發展滯後,與沒有開徵遺産稅關係非常之大。再者,隨着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中國一部分富豪正在世界崛起,這給開徵遺産稅奠定了基礎。就在今年2月,國務院轉發國家發改委等部門《關於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若干意見》稱“研究在適當時期開徵遺産稅問題”。而事實上,早在2004年9月,財政部就&&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遺産稅暫行條例(草案)》,該條例在2010年進行了修訂(下稱《新版草案》)。《新版草案》採取超額累進稅率制徵收遺産稅。
這充分説明,在中國內地徵收遺産稅已經擺上日程,開徵只是時間問題。然而,遺産稅一定要定位在金字塔尖上的富豪階層上,堅決避免中産階層成為被徵收的對象。而按照《新版草案》,中産階層正好被納入到了遺産稅的徵收範圍之內。《新版草案》累進稅起徵點為應納稅遺産凈額80萬元以上,80萬元~200萬元的遺産稅最低稅率為20%,然後依次類推,到最高1000萬元以上的最高稅率為50%。起徵點太低。在當前畸高房價情況下,城市家庭資産達到80萬元以上的中産階層面積很大。按照這個起徵點,中産階層將成為遺産稅的被徵收對象,這顯然與遺産稅的定位背離。
美國遺産稅免徵額度是350萬美元,按照現行匯率換算,相當於2200萬人民幣左右,因此建議中國內地遺産稅剛開始階段可以確定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為免徵額度,小步啟動,逐步完善,以免誤傷中産階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