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從價計徵有助經濟轉型
2013-09-27   作者:李寧  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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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着稅收制度改革的深入推進,資源稅從價計徵改革的話題近期又被廣泛提及。
  國務院此前轉發的《關於2013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明確提出,“將資源稅從價計徵範圍擴大到煤炭等應稅品目,清理煤炭開採和銷售中的相關收費基金”。這一表述,使資源稅從價計徵的改革有了比較具體的推進時間表。前不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山西、新疆、青海、內蒙古4省區調研,徵求推進煤炭資源稅改革意見。可見,煤炭資源稅從量計徵向從價計徵改革似已提上日程。
  其實,無論是從財稅體制改革本身出發,還是從促進經濟結構轉型、調節收入分配等方面來看,資源稅改革都是一項重要而緊迫的工作。而推進資源稅從價計徵,則是發揮資源稅基本功能的必然選擇。
  首先,目前我國資源稅在稅率設計上,對原油和天然氣採用從價定率的方法徵稅,稅率確定為5%至10%。在其他資源領域,並沒有採取從價定率的方法徵稅,如對煤炭、包括稀土在內的稀有金屬礦等資源,仍然實施每噸20元至60元的定額徵稅。
  資源稅從量定額的課稅原則,最大的弊端是造成資源稅與實際價格變化脫離,不能很好地反映資源稀缺程度和環境損害成本。如果實施從價定率的資源稅徵稅制度,那麼市場緊缺,資源價格就上漲;資源價格上漲,就相應帶動資源稅上升,進一步推動資源産品價格上漲。如此一來,必然會讓資源産品使用者感覺使用成本高,進而精簡節約,或者尋找替代品,這就達到了節約資源和合理利用資源的目的。
  其次,資源稅從量定額的稅率設計,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由資源開採和利用權利不同導致的社會不公和收入分配差距。目前,我國資源的所有權是國家,國家通過特許權的方式授予企業開採和經營。在資源方面,雖然大部分開採和經營由國有企業進行,但有些國企在利潤分配、國企紅利上繳等方面並沒有體現出其為全民所有的屬性。具體來説,就是國有企業通過薪酬分配等方式將一些應該全民共享的收益行業化,造成了一部分行業憑藉國家資源短時間暴富,加大了行業收入分配差距。因此,國家推進資源稅制度改革,特別是要按照從價計徵的稅率設計對資源産品收益進行徵稅,有助於克服國有資源收益行業化,使國家有足夠的財力提供公共服務。
  目前政府正在大力推進簡政放權,大力推進經濟體制改革,一部分資源産品的開採權將會引進民間資本和外資等。在這種情況下,必須通過資源稅從價定率的稅制改革,以適應民資和外資等社會資本進入資源開發開採領域的新形勢,進而保障資源産品為全民所有、相關收益為全民共享。
  當然,推進資源稅從價定率的改革,會增加一些資源企業的成本,這一成本可能還會傳導到居民生活用品。因此,在推進資源稅改革的同時,還應考慮對企業減掉一些不必要費用,使企業增加的成本和減掉的費用能夠大體相當,從而保證改革順利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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