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空氣污染須強化政府的公共責任
2013-09-26   作者:雷泓霈(河南 職員)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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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民眾也應該轉變意識,主動承擔環保責任,治理環境的成本需要公眾支付。”國家發改委能源與研究所能源係統分析和市場分析研究中心主任姜克雋近日表示。
  “百姓買單”,這話聽起來雷人,其實,一點都不值得驚訝,在治理污染日益緊迫的當下,老百姓早就為治污買單了。舉個例子,各地政府稱為空氣清潔計劃未來5年投入巨資治理大氣,這錢是從哪裏來的,是公共財政,而公共財政還不是納稅人積累起來的嗎?就是這位官員不明説,在治理污染的進程中,老百姓已經在買單了。只不過這種買單是隱形的,沒有進行大張旗鼓的宣傳而已。
  可“實話實説”為什麼還會惹來公眾質疑和不滿呢?這才是問題的關鍵。換言之,公眾最納悶和不解的,不是要買單,而是在治理各種污染的行動中,我們已經買過單了,為什麼還沒有清潔效果。比如仍然有企業肆無忌憚地污染排放,仍有地方政府將“灰色GDP”當做政績。政府仍沒有採取追根求源的環保治理措施,更沒有出臺嚴格的環保法律並嚴格執法。
  治理污染需要公眾履責,國家和地方政府更該有責任和公共擔當,及時將治理污染納入必要的政府責任范疇,當做義不容辭、時不我待的公共責任,出臺宏觀性的環保措施以及法律保障。比如可以通過財政獎勵,鼓勵污染企業及早轉型,再比如通過經濟重罰,對污染企業和個人行為立法重罰。各地還要給治理污染列出一個時間表,通過這種時間表、倒計時,提升環保的立竿見影的效應和政府環保責任。
  有關部門該做到的沒有做到,該強調的沒有強調,該履責的沒有積極履責,總讓人覺得帶著一種“心不在焉”的感覺。公眾已經為污染買單、承擔責任了,而污染態勢並沒有好轉。這才是公眾不滿和嚴重質疑的地方。
  污染治理是一個係統工程,也是公共工程,更是政府的公共責任。這一點,西方國家已有成功的驗證,比如美國1970年通過《清潔空氣法》,1990年修訂《清潔空氣法》,該法自頒布以來促進了“清潔燃料”車輛的生産; 6個主要的空氣污染物減少50%;有毒空氣污染物的排放減少70%。PM2.5納入美國“國標”後的15年,充斥著各種各樣的訴訟案:環保組織認為政府行政不力,企業則認為環保措施危及他們的經濟利益。但在訴訟中,共識開始形成——制定環境政策不需考慮經濟利益。時任美國環境總署署長惠特曼女士曾評價説:“環保總署做出的標準,是基于科學事實和公眾健康的,不必看著哪個公司的財務報表行事。它保護的是1.3億美國人民,包括3500萬因空氣污染導致哮喘和其他呼吸疾病的兒童的健康。”用嚴刑峻法凸顯政府治理污染的鐵腕決心以及義不容辭的治理污染的勇氣,這才是我們最應該借鑒的。
  當然,政府真正承擔起了環保國家責任,再加上群眾的鼎力支援,污染行為就能得到真正的立竿見影的改善,公眾也就不會為“群眾買單”而大驚小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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