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企業並購業務尚需三點突破
2013-09-25   作者:陳磊(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博士)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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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經濟轉型的大背景下,並購將成為行業重組和企業壯大的利器。然而,並購業務難度極高,沒有多年的積累、歷練和沉澱,怕是很難有所建樹的。要使並購成為我國企業的一個重要發展戰略,可能要經歷重重磨礪,需要政府、金融中介以及企業相互配合,在全球化、專業化以及市場化三個方面尋求創新突破。

  今年以來,伴隨着並購市場的火爆,我國各類金融機構紛紛“掉轉船頭”,大力進軍並購市場。很多券商還專門組建了並購業務部,私募基金也紛紛成立並購基金。更突出的還有,民生銀行“集結”中投證券、中金公司、中倫律所、安永等機構成立中國並購合作聯盟,希冀建立一個由商業銀行、券商、律師、會計師等組成的並購業務平台。一時間,並購似乎成了金融業一個做大做強的突破口。不錯,在中國經濟轉型的大背景下,並購將成為行業重組和企業壯大的利器。然而,筆者認為,並購業務難度極高,如果沒有多年的積累、歷練和沉澱,怕是很難有所建樹的。就以我國金融機構目前的狀況而言,一言以蔽之,中國的並購業務之路還很漫長。要使並購成為我國企業的一個重要發展戰略,仍需一個艱辛的過程,可能要經歷重重磨礪,需要政府、金融中介以及企業相互配合,在全球化、專業化以及市場化三個方面尋求創新突破。
  先説全球化。
  拋開以退出為目的的財務並購,對於企業而言,並購往往關乎企業的大戰略。在當今國際一體化的大背景下,任何一項並購要想獲得成功,都必須從全球化的角度去思考資源、渠道、成本的配置。與此對應,金融機構亦需要具有國際化的思維和資源配置能力。這對於我國金融中介機構的挑戰無疑是巨大的。首先,就説具有全球化的“行業知識”吧,信息是並購的起點和基礎,掌握盡可能多的行業信息和資源,才有可能為企業提供清晰、準確的並購戰略建議。但從國內金融中介全球化戰略來看,這一點並未引起足夠重視,不是機構還不具備並購項目所需要的信息收集能力。其次,需要具有全球化的“客戶資源”。並購作為“撮合”交易,需要金融中介能在全球範圍內為客戶提供最匹配的交易對手。網絡資源和整合能力是金融機構獲取業務機會的關鍵,民生銀行牽頭的並購合作聯盟是一個很好的嘗試,它可以將商業銀行的客戶資源與其他中介的專業能力有效結合。但如何將商業銀行分散的客戶資源整合加工,形成有效的並購供需信息,還需要聯盟成員充分發揮專業優勢,並建立起高效的溝通協作機制。第三,需要具有全球的“融資能力”。並購魅力在於杠桿,企業可以通過有限投入撬動巨大資源,因此融資成本至關重要。通過融資結構創新,借助高級貸款、夾層融資以及股權融資等安排,協助企業做到杠桿的最大利用。我們在此積累的一些經驗,但將國際杠桿融資工具運用於國內案例,還有諸多可為之處。
  次説專業化。
  從以往的業績看,中信證券和中金公司算是我國並購業務的領導者,但在國際並購顧問的排名位置卻在40名以外,並購顧問業務規模不足華爾街投行摩根大通、摩根斯坦利的十分之一。而在法律顧問的排名中,更是鮮見中國機構。截至目前,主導中國並購業務,特別是跨境並購業務的,仍為歐美投資銀行。除了上述全球性網絡資源和行業知識積累缺乏等原因外,專業化能力不足也是個軟肋。並購業務的專業化,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是財務。並購中,交易對手談判的核心是交易價格,而交易價格需要中介機構協助客戶從估值以及協同測算等方面確定。估值模型本身是技術,很容易學習,但是模型假設的合理性卻是藝術,是建立在對行業、客戶的發展趨勢和盈利模式深入研究的基礎上,很難把握。第二是法律。法律問題直接影響並購交易面臨的風險,需要專業律師提供法律意見。特別是跨境並購,需要通盤考慮不同國家在交易審批、資本流動、上市公司、養老金和融資等各個層面的法律規定,通過交易結構的設定,來規避各種法律風險。第三是稅收。如何降低交易和並購後的稅收對於企業價值的影響,是客戶極為關注的問題。因此,稅務顧問也是極為吃重的角色。稅務顧問協助客戶考慮並購前的交易稅收和資金流動稅收、並購後的各種企業所得稅以及分紅利息稅收。我國財務、法律和稅務專門人才的積累還相對不足,對於複雜項目的控制能力也較為有限,致使我國的並購業務“蛋糕”長期被外資中介結構分食。
  再説市場化。
  並購業務操作和融資的市場化程度恐怕是我們最為薄弱的環節了。一方面,並購還面臨着大量的政府審批程序,造成並購交易進程和結果存在很大不確定性。在中國企業“走出去”的很多案例中,外方為了規避由於中國政府審批造成的成本和風險,往往在合同中設置很高的“分手費”,規定若由於政府審批造成交易無法完成,則中國企業需要支付賣方鉅額費用。這無形中增加了並購業務的交易成本和難度。另一方面,並購中融資産品創新還面臨着嚴格監管。在並購交易中,一般通過信用融資、高級債券、夾層融資以及股權融資等組合來取得收益和風險的平衡。但目前國內債券發行結構還不甚合理,大量違約概率較低的政府債券、央行票據以及金融債券的發行,使債券市場價格發現功能不敏感,無法使不同信用等級債券獲得合理的風險定價,進而從根本上制約了並購融資的結構空間。此外,《證券法》及《企業債券管理條例》關於債券發行規模以及價格的限制,客觀上也約束了高收益債券的市場規模。因此,如何利用資本市場,通過金融産品創新,使並購交易的市場化程度進一步提升,是我國並購市場面臨的高難度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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