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在現代生活中十分普遍,人們也經常寫借條、欠條、收條作為借貸的憑證,然而它們在法律上有何含義,都有什麼區別呢?
借條和收條是“死對頭”
【案例】
張富因家庭經濟困難,於2011年2月25日向崔燕借款3萬元並寫借條1張,約定於2012年12月31日前還清,如還不清再續1年。後張富拒不償還。
崔燕起訴到法院,張富稱已經還清,並拿出了有崔燕名字的收條,該收條寫明崔燕於2011年4月11日收到張富3萬元本金及10%利息,共計3.3萬元。但經鑒定該收條上的簽名並非崔燕所寫。法院判決張富償還崔燕借款3萬元。
【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條是借款憑證,證明雙方的借款合同關係。本案中張富寫的借條證明了雙方的借款關係。
收條是指接收人在收到財物時開具的證明收到財物這一事實的憑證,一般在債務人清償欠條或者借條後,由債權人書寫,證明雙方的債權債務關係終結。收條沒有到期通過給付來贖回的意思&&,一般不會産生債權債務關係,單憑收條向法院起訴,一般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本案中如果崔燕在收條上的簽名屬實,則可以免除張富的還款義務。
欠條遠比借條複雜
【案例】
劉君持欠條一張要求李濤償還800萬元及利息。該欠條寫明:“今欠劉君和田玉、壽山雕件、凍石、劉海戲蟾、觀音佛像等物品,共計價款800萬元。”
對此,李濤説是幫劉君暫存一些物品,待銷售後,作為雙方合作的資金,在項目停止後,劉君寫了欠條,李濤簽了字,因此雙方屬於保管關係,且這些物品僅值40多萬元。劉君行為涉嫌詐騙,公安機關已受理。
經法院審理,劉君雖持有李濤簽名的欠條,但其不能陳述雙方買賣物品的名稱和數量,相反,李濤能提供欠條中主要物品的數量、位置和鑒定價格。鋻於劉君不能證明欠條背後的事實,法院駁回了劉君的訴訟請求。
【分析】
欠條證明的是欠款關係,借條證明的是借款關係,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則不一定是借款。欠條是交易過後産生應付賬款的一方(債務人)向債權人開具的證明其欠款事實和到期還款義務的憑證,是對以往雙方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買賣關係、勞務關係、企業承包關係、損害賠償關係等都可能産生欠條,而借條只有借款時使用。劉君持有的欠條僅證明雙方有過財産的交接,不能證明雙方的其他事實。
當借條持有人憑藉條向法院起訴後,一般只需向法官簡單地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對方要抗辯或抵賴一般都很困難。但是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對此事實進行否認、抗辯,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欠條形成事實,否則要承擔敗訴的風險。本案中劉君未能向法院陳述具體的欠條形成的事實,自然要敗訴。
此外借條和欠條在訴訟時效計算上也有差別。
總之,欠條是證明因為一切經濟關係而産生欠款這一事實的法律憑證,範圍遠遠大於借條,借條僅是證明借款關係的憑證。收條是收到對方財物的憑證,不能證明債權債務關係,但可以證明債務的清償,可以對抗欠條和借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