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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趙冬苓在今年全國人代會上提出《關於終止授權國務院制定稅收暫行規定或者條例的議案》,建議全國人大收回稅收立法權,引發各界廣泛關注。據媒體報道,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對議案給出了初步處理意見,&&“稅收法定”是各國立法的基本原則,並提出幾種收回稅收立法權的方式,但沒有給出路線圖和時間表。 稅收堪稱政府與民眾之間最重要的關係:民眾向政府納稅,政府用稅收為民眾提供公共産品和服務。顯然,因為稅收涉及政府與民眾雙方的利益,所以徵什麼稅、徵多少稅不能由政府單方面説了算,而應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通過立法,以法律的形成予以確定,這就是“稅收法定”的基本原理。 但眾所周知,由於歷史和現實的多種原因,我國現行的18大稅種,除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車船稅由全國人大立法外,其餘稅種均以國務院&&稅收條例或暫行條例的方式確定。以稅收條例的方式徵稅,在某種意義上相當於徵稅由政府單方面説了算,其弊端多多,不再贅述。可以説,“稅收法定”既是大勢所趨,又有法律依據,且已達成廣泛共識,目前所缺的只是路線圖、時間表和具體的行動。
就路線圖而言,我認為其實並不複雜,“稅收法定”的路徑無非包括兩條:一是將目前的稅收條例盡快上升為法律,二是今後開徵新稅種須經全國人大立法,不再以稅收條例的方式確定,即“老稅老辦法、新稅新辦法”。
實際上,不僅此次全國人大預算工委明確提出將收回稅收立法權,加快稅收立法進程,而且財政部早在2011年就曾提出,將“按照成熟一個&&一個的原則,逐步將稅收條例上升為法律”。可問題是,樓梯已經響了好幾遍,但就是不見人下來,至於什麼時候下來也仍未可知。
“成熟一個&&一個”,這很好,但正如趙冬苓代表所説:“你不能老説條件不成熟。”而在我看來,所謂“條件不成熟”基本上是一個偽命題。一方面,如果某個稅收條例不合理、有缺陷,那就亟須將之上升為法律,並在此過程中加以修改和完善,這事容不得拖延;另一方面,如果某個稅收條例本身是合理的完善的,那就可以直接將之上升為法律,這事不存在什麼難度。也就是説,無論哪種情況,都並不存在條件成熟不成熟問題,需要的只是誠意和決心,以及立法者付出更多辛勞。
無論如何,僅憑一個條例或暫行條例就向民眾徵稅,已然不合時宜。無論是全國人大收回稅收立法權,還是將稅收條例上升為法律,都需要明確的時間表,給公眾一個可以預期的交代。由於稅收關乎民眾的切身利益,所以必須通過“稅收法定”的方式,把稅收權力關進“法律的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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