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高官轉場企業之弊
2013-08-13   作者:燕農(財經評論員)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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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貴州、山東前省長等三位曾經的省部級高官同時以18萬元年薪加盟中國重汽擔任獨立董事轟動資本市場。市場轟動與輿論質疑並非在於退休高官不能發揮餘熱,而是這三位退休時間均未滿三年的高官任職企業有違法之嫌。《公務員法》關於公務員離退後到企業任職的相關禁止性期限為三年,且有關通知明確規定中管幹部退(離)休後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不得領取報酬、津貼和獲取其他額外利益。
  輿論更深層的擔憂在於,如果退休高官從官場旋即進入商界過於順暢,就會增加在職時權力尋租的風險,通過政策與資源配置向企業傾斜為退休後鋪路,從而影響到公平的市場秩序。即便是退休之初,有為政數十年的資源積累和廣泛的人脈關係,其“沉澱的影響力”亦不容小覷,依然有以非市場能量干預市場競爭的可能。再者,獨董制度在於保護股民利益,控股股東與退休高官聯手,將導致“高官獨董”難以發揮制衡作用。
  所以,允許退休高官轉場企業任職弊端極多,但在法紀層面,相關禁止性規定和約束卻顯得界限模糊。《公務員法》的禁止界限是“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盈利性組織任職”。但是,類似省長等高官很難界定其“原工作業務”範疇,至於禁止領取報酬的規定就更難落實。也就是説,目前的法紀很難規制住“高官獨董”。
  或許有人會説,國外退休或離職官員從商的並不少見,但需要指出的是,國外高官退休後基本不再從財政領取任何報酬,而我們的退休高官是享受相應級別待遇的。正因如此,更應在限制“高官獨董”方面嚴厲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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