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亂不堪的不動産登記現狀或許有望終結。國土部日前召開全國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最新進展及有關情況匯報會議透露,下一步還將着手研究做好不動産統一登記的各項準備工作。
當前我國不動産登記制度仍建立在條塊分割的體系之上,這已經不能適應房地産市場迅速發展的要求。2007年頒佈的物權法就明確了“國家對不動産實行統一登記制度”,這一規定至今也沒有真正落地,原因何在?我國絕大部分實施的是房産和地産分開登記原則,房産由建設部門負責登記,地産由國土主管部門負責登記。在現實的操作中,可能出現房産和地産單獨抵押的糾紛。這種混亂還表現為,登記事項不統一,程序不透明也不規範,權利人難以有效查詢。
隨着房産價值的升值,很多不動産持有人成為阻礙不動産統一登記的最大阻力。分散的不動産登記制度,一方面降低房地産交易的效率,另一方面也隱藏了一些不公正行為。
如果實施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會對正在試點的房産稅有何影響?業界普遍預期,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的推行,意在推進全國住房信息聯網,這樣能避免一人在不同城市擁有多套房屋避稅的情況,從而為房産稅的全面徵收提供條件。
只有明晰了哪些人擁有哪些房産,才能真正在全國範圍內推廣房産稅。雖然如此,筆者還是認為,推進房産稅最大的阻力仍然是無法回避70年使用權這一法律現實。更無法回避的是,70年的土地出讓金一次性徵收,每年再徵收房産稅,是否存在重復徵稅問題。不少專家認為,這二者性質不同,所以不能算是重復徵稅,這種説法無疑是在玩弄概念。
無論作為地租性質的土地出讓金,還是作為稅收的房産稅,從本質上都是對土地所徵收的貨幣。即使是力推房産稅的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賈康也不得不明確&&:房産稅與土地出讓金的重復徵稅不可避免,但是這裡面的區別就是重復的合理不合理,這是問題的關鍵。賈康認為二者並存是合理的,但是在筆者看來,這是不合理的。就土地出讓金與房産稅的內在邏輯來看,如果推進房産稅的目的是替代土地財政,即主要是獲得土地出讓金的模式,顯然,二者並存是不合理的重復徵稅。如果推廣房産稅的目的不是替代土地財政,而是在此基礎上增加財政收入,那麼,無疑是在加重納稅人的負擔,這樣的重復納稅也得不到合理的解釋。
所謂房産稅降低房價一説,在上海與重慶的實踐已經證明是不可能的。很多人用在全國推進房産稅這一預期來嚇唬房地産市場,其實,房地産市場經過多少政策都沒有打垮,房産稅也不是秋老虎。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如果能夠為房地産建立合理稅收體系,更加有利於房地産市場健康發展。
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如果能夠順利實施,可能會促進房地産市場更加公平地交易,有利於中央宏觀調控的實施。此前,房産登記混亂,各地房産信息聯網更是無從談起,不動産管理方面存在一些漏洞,這就為官員貪腐打開了方便之門。
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在地方層面遇到各種各樣的阻力,是因為房地産往往成為一些官員暴露不義之財的重要途徑。更重要的是,建立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有利於房地産調控的政策制定以及執行,這些年來,調控政策之所以屢遭失敗,一個重要原因在於沒能真實摸清楚全國到底有多少房産,這些房産的分配狀況到底如何。
不動産統一登記的主要目的是通過不動産的登記向公眾昭示業主的權利,從而表明權利人的權利所在,推進房産稅、反腐和調控房地産市場只是輔助性功能。以往的經驗表明,房地産作為居民財富的重要組成部分,任何涉及房地産市場利益的政策,都會引起各方博弈。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要順利實施,主要取決於管理層所制定的政策內在邏輯一致性與合理性,以及管理層的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