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消費金融亟須體系與政策創新
2013-08-01   作者:楊濤(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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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國務院發布了《關於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提到“進一步發展消費金融,促進消費升級”。另據了解,目前監管部門正修訂消費金融公司試點辦法,將擴大消費金融試點範圍,增加消費金融公司主體。由此來看,隨着消費在經濟轉型中的地位和作用凸現,加上增進居民消費成為使公眾分享增長成就的重要環節,使得支持消費的金融機構與産品體系,成為金融與實體部門實現共贏的切入點。
  國外有關金融消費的研究通常從消費主體出發,包括消費者、家庭或個人,核心是研究家庭消費、儲蓄和理財行為。在我國,消費金融尚未形成獨立的理論體系,概念和邊界都還比較模糊。在健全的消費金融體系尚未建立的背景下,顯然要避免一些過於偏頗的觀念,如認為消費金融只是與消費尤其是短期消費直接相關的融資活動,甚至局限於狹義的消費信貸。對此,我們則認為,消費金融是指為滿足個人或家庭對最終商品和服務的消費需求而提供的具有貸款、儲蓄、支付結算、風險管理功能的金融服務,其最終的服務對像是消費市場,不僅包括消費者本身所面臨的金融問題,還有市場、機構和政府與消費相關的金融技術、産品、服務、法律、監管、政策。
  對於我國消費金融發展現狀,可以從市場供給與需求兩方面來看。一方面,從消費金融服務的提供者來看,主要是商業銀行的消費信貸,2012年末餘額已達10.27萬億元。但是其中住房按揭貸款就佔76%,信用卡貸款佔11%,車貸佔2%,其他包括助學、旅游、裝修等加起來只有11%。這與國外消費金融的情況有所區別,因為其住房按揭通常不被算作消費金融産品。可見,相較2012年末高達67.3萬億的金融機構本外幣貸款餘額來説,作為我國金融體系的主導者,商業銀行對於消費的信貸支持還非常有限。
  此外,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類金融機構,也是消費信貸的提供者,包括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部分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小貸、典當、租賃、擔保公司,以及第三方支付企業等。其中,與在發達國家市場佔有率通常超過60%相比,我國汽車金融公司在車貸市場的佔比只有20%左右;四家消費金融公司自成立以來發展良好,但是規模和影響力還相對有限,據銀監會在6月份的統計,其資産規模共計63億元,發放39萬筆貸款,貸款餘額88億元;其他類金融機構對消費金融的支持還在摸索階段,如阿里巴巴的小貸公司和支付寶“信用支付”創新等。
  除了消費信貸之外,支付工具也成為消費金融體系建設的另一重要內容。例如,2010年的一項研究表明,銀行卡支付在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中的佔比每提升10個百分點,就可帶動GDP增長約0.5個百分點。另據《中國銀行卡産業發展報告(2012)》披露,銀行卡跨行交易額與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之間有明顯正相關。中國銀聯也研究認為,2006到2012年間我國銀行卡消費總量超62萬億元,相比現金支付可節約成本6758億元。
  再就是各類新興支付企業和支付手段不斷蓬勃發展,無論是第三方支付的多用途預付卡,還是商業企業的單用途預付卡,抑或是以移動支付為代表的各類網絡支付模式,都深刻地改變着消費者行為。這些消費金融探索內生於在線流通企業或觸網的傳統企業,既能帶來更多交易便利以直接刺激消費,又能提升電子商務效率以間接支持消費。
  再者,消費金融發展也離不開風險的分散與管理。其中,許多研究都表明社會保障體系與消費密切相關,養老、醫療、失業保險都對居民消費傾向有複雜影響。另外,也離不開保險和擔保支持。保險業可以通過提供徵信服務、小額信貸保險等來解決消費信用風險控制,擔保同樣為消費金融的發展提供專業化的風險防範機制。例如,現有的汽車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助學貸款信用保證保險、小額信貸保證保險都對促進消費發揮着重要作用。
  另一方面,從消費金融服務的需求者來看,在我國也有許多顯著特點。例如,可支配收入分配的兩極分化制約了居民消費能力,而購房也成為擠出消費的“一座大山”,許多調研都顯示,購房仍是家庭借款的主要目的。再如,與發達國家居民習慣的“寅吃卯糧”相比,我國居民更善於“量入為出”,負債消費的觀念影響有限;而與城市居民相比,農民的消費需求更受到正規金融支持匱乏的約束。還有,習慣於使用現金支付也制約了消費效率,如2012年西南財經大學的一項抽樣調查表明,現金在家庭購物支付方式中的比重仍佔79.6%。需要注意的是,在社會信用觀念尚未完善,多層次信用體系還未建立的情況下,消費金融業務的提供和創新同樣受到制約。
  從根本上看,整個中國金融體系的基本功能,仍然體現出“生産性金融”特色,尚未真正重視消費性金融發展。很多人把銀行消費信貸等同於消費金融,恰恰説明了還缺少多元化的消費金融支撐。要改變現狀,使得消費金融真正成為提振居民消費的主力軍,就需要從機構與産品創新、政策和制度優化兩大層面着手加快改革。
  首先,構建一個多層次的、功能完備的消費金融體系,已經變得迫在眉睫。
  第一,需要創新多元化的消費金融提供主體,除了銀行之外,還應該有更多的主體參與到消費信用産品的設計中。例如在日本,消費金融服務的提供者包括:銀行係、流通係、廠商係的信用卡公司,消費信貸公司,汽車金融公司,還有票據貼現公司、當鋪、郵購公司和綜合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類機構佔據了極其重要的地位。因此,適度降低我國消費金融公司的准入門檻,積極引入民間資本,給予更多的監管便利,培育多元化的專業、地方性消費金融提供者,都是未來的改革重點。
  第二,在許多國家,最早的消費金融服務提供者往往都是實體企業,如1950年日本的月付百貨店就開展了分期付款銷售業務,1967年韓國的商場開始發行百貨店內信用卡。正是這些實體部門的創新,為專業消費金融機構提供了實踐探索基礎,並推動了諸多法律規則的制定和完善。可以借鑒的是,我國同樣可以鼓勵和促進包括商業企業、流通企業、互聯網企業、網絡借貸企業、第三方支付企業在內的不同主體,充分介入到消費金融業務創新中,並為此創造更多的制度保障。
  第三,應促進消費金融産品的創新,尤其要鼓勵中小銀行和非銀行機構的業務創新,從中實現客戶需求與業務藍海的共贏,如推動開發新消費金融産品、試點消費信貸證券化、充分利用保險和擔保來控制風險、與社會保障建設有效結合等。
  第四,應建設良好的消費支付環境,充分利用新技術來引導支付創新。要促進支付市場的有效競爭和市場定價,既應持續推動銀行卡支付規模壯大,又要嘗試從傳統“卡支付”向“網絡賬戶支付”的轉型,還應促進基於網絡的電子商務産業的規模化發展,從而為居民消費創造更便利、有效的環境。
  其次,我國現有的消費金融政策尚未形成體系,並且普遍缺乏力度。
  例如,已有可操作的政策,往往只限於住房和汽車消費領域,其他則分散在政府工作報告或實施意見中,分散且相對務虛,如2012年的《關於金融支持旅游業加快發展的若干意見》中強調金融支持旅游消費,2009年的《改善農村地區支付服務環境的指導意見》中強調農村支付體系和工具建設。就制度層面看,也還沒有一部專門針對消費金融的法律,這與發達經濟體豐富的消費金融規則體系形成鮮明對比。另外,個人破産制度尚未建立,央行建設的個人徵信系統的覆蓋範圍和信息量都有限。所有這些,都制約了現代消費金融在我國的發展。
  對此,一是應該盡快推動與消費金融相關的法律建設,如《消費信貸法》、《個人破産法》、《放貸人條例》等,從而規範消費者、企業與金融機構在消費信用或金融交易中的責權利。二是以央行個人徵信系統為基礎,真正打造全國性的個人信用數據庫,同時鼓勵非營利性的民間信用系統的建設。三是制定更積極的促進政策,如把消費信貸或分期付款中的消費者付息金額記入應扣稅項,減輕消費者還款壓力。四是在吸取國外教訓同時,如韓國等地曾經出現的信用卡危機,努力構建適應國情的消費金融監管機制,以功能監管、差異化監管為基本思路,為防範未來消費金融擴張中的潛在風險奠定基礎。五是引導消費觀念的轉變,培育新型的消費金融文化與消費信用意識,構造一個能融合國內消費和金融雙重特點的現代消費金融生態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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