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我國現行證券法的框架,新股發行完全放開,不走審核的程序還不具備應有的基礎條件,但不久前&&的《新股發行改革徵求意見稿》在回到市場定價路子上來的同時,還前所未有地關注到了減持價格。《意見》要求,發行人應在公開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提出上市後五年內公司股價低於每股凈資産時穩定公司股價的預案;其所持股票在鎖定期滿後兩年內減持的,其減持價不低於發行價;公司上市後6個月內如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於發行價,或上市後6個月期末收盤價低於發行價,持有公司股票的鎖定期限自動延長至少6個月。這表明了管理層心目中發行的市場化,或將是一種同去杠桿化的大形勢相適應的市場化。
多年以來,滬深市場上對IPO市場化一直存在着一種誤解,以為市場化發行就意味着發行人想怎麼發就怎麼發,多高的發行價都沒問題。正是出於這樣的誤解,“三高”發行才會愈演愈烈,且超募比例越來越驚人。在“重融資輕回報”的市場定位下,IPO被當成一夜暴富的捷徑。不在少數的一些不符合上市條件的發行人為了達到圈錢的目的,甚至不惜鋌而走險,瘋狂造假。某些保薦人和中介機構在巨大的利益誘惑下,也不顧職業操守,不僅夥同造假,還&&哄抬發行定價。正是由於財富不僅來得太容易而且也多得幾乎超出了所有人的預期,即使原來靠實業起家的産業資本也不由自主地滋生了改弦易轍的念頭,大批募集資金尤其是超募資金被挪作他用,更多被用作投資理財,而更大批量更大幅度的減持套現以及更為頻繁的高管辭職套現,則更無異於“賣企業”,根本背離了通過發行上市更好地支持企業實業資産加快發展的初衷。
説穿了,所謂“高價發行——新股上市上漲——更高價發行”的模式,無非就是“錢圈得越多——投資理財越多——減持套現越多”,而隨着IPO的從“提款機”變成“大賣場”,這種模式也走到盡頭了。高杠桿率最終不過是使“錢生錢”變成“錢滅錢”。IPO一次又一次地被暫停,就是再生動不過的注腳。
筆者由此認定,未來即將重啟的IPO,即使還不可能一下子就徹底脫離行政審批機制,那麼,引進“去杠桿化”則勢在必行,至少應盡其最大可能在遏制“高價發行——大比例投資理財——大規模減持套現”上有所作為。這不僅是為了讓市場不至於為IPO重啟感到心慌,更重要的是為了避免IPO不能證實自身的成長故事而給股市帶來更大的持續下跌的壓力。
從去杠桿化的要求來看,此次徵求意見的方案將其核心議題放在了控制發行價格上,沒有涉及此前提到的淡化盈利能力判斷等涉及行政審批的內容。筆者認為,這顯然是不夠的。淡化盈利能力判斷,尤其是放低創新型企業創業板上市門檻,牽一髮而動全身,不僅對行政審核制“對號入座”的底線是一種潛移默化的考驗,對信息披露的回歸本真,估值定價的消除泡沫,也有着更為直接的影響。在某種意義上,淡化盈利能力判斷不僅將為IPO從行政審核制過渡到註冊制創造必要條件,同時也是從根本上改變IPO融資高杠桿率取向的開始。
實施優先股制度,也是對股改以來誤導市場的全流通概念的撥亂反正。將大股東股權轉成優先股,將有效地體現同國際規則的接軌,改變上市公司“一股獨大”體制結構下的“重融資輕分紅”傾向,而隨着流通股結構的改變,以分期分批的可流通混淆全流通所帶來的大小非減持壓力也將隨之而得到有效化解。比起以發行價限控大小非減持價,能更有效地消除體現在大小非減持過程中片面追求高杠桿率的傾向,自然也有利於更好地消除中小投資者長期以來對大小非減持的恐懼。
去杠桿化理該體現在IPO全過程的每一個環節中。在發行審核時就重視打假當然非常必要。但若對在上市後被發現的造假罰不到位、該退不退,則無異於對高杠桿率圈錢傾向的鼓勵,對犯罪行為的鼓勵。所以,上市條件和退市條件的修訂都是行政行為,並不存在法不到位的制約。IPO去杠桿化,應該並且也必須與造假即退市結合起來,該退則退,絕不含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