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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正值《稅收徵收管理法》修改,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布草案,向社會普遍徵集意見過程中。專家研討會上,有專家説,實際稅收徵管過程中,怎麼依法徵稅,是一個重大的問題。現在我們是依照上級下達的指令性、指標性的任務來徵稅;而不是按照稅法規定的範圍和稅率,來依法徵稅。按行政指令徵稅,意味着稅收徵管法在實踐中被架空這個稅收徵管中最根本的問題,秒殺了其他任何程序性、技術性問題的討論。(7月3日《21世紀經濟報道》) 對納稅人而言,在這個世界上,只有死亡和納稅不可避免。對國家而言,徵稅權更是維持運轉最核心的權力之一。因此,依法徵稅的問題,無論是對公眾還是對國家,都應該是頭等大事。很大程度上,依法徵稅的水平足以映照依法治國的狀況。相比其他稅法主要用於規定納稅人的義務,《稅收徵管法》主要用來規範徵稅的權力。問題在於,即便關於稅收徵管的程序性、技術性問題規範得再好,在徵稅的指令與指標面前,神馬也不過浮雲。 和其他國家一樣,我國的稅法也是相當複雜的,因此有關稅務的考試,即便六十分萬歲也非常難考過;可是,在具體的徵稅實踐中,一切反而顯得簡單,徵稅行為好像完全沒有那麼強的專業性。矛盾的現實充分説明,稅法上寫的和實際中做的並不是一回事。很複雜的稅以很簡單的方式就收了,只要能完成上面安排的徵稅任務,每一筆稅收是否依法做到精確,好像並不重要。這樣的徵稅方式,顯然不能算是“依法徵稅”,而更多的是“依令徵稅”。 “依令徵稅”最典型的表現,就是在財政緊張時期的各種“過頭稅”。比如現在,受制於經濟增長放緩,很多地方財政收入未能達到年初預定目標,稅務部門要想完成任務,一方面固然要加強稅務稽查,將過去該徵沒有徵的稅想辦法收上來;另一方面也難免會為創收而不擇手段,亂收亂罰現象可能會重新抬頭。並且,現行《稅收徵管法》中,稅務機關“違法徵稅”的違法成本極低。 當然,“依令徵稅”之下,既然有經濟不好年份的“過頭稅”,自然也有經濟景氣年份的“人情稅”。只要稅務部門的徵稅任務完成,不應收盡收也不會影響政績考核,相反卻能為將來不好的年頭預留“彈性空間”。除此之外,背後可能存在的腐敗尋租空間,自然更加不必多言。常有人説,大概沒多少官員經得起質疑和調查;同樣,企業納稅問題更沒幾個真正經得起調查。只不過,這不全是企業的問題,更有稅務機關依法徵稅意識不足的問題。 稅收增長的剛性指標多由財政系統指定,而這個剛性指標並不會隨着經濟形勢的變化而變化,多是硬性指標。這是産生“依令徵稅”問題的源頭所在。其實,稅務增長指標只能是一個預測數字,不應該成為指導徵稅的依據。稅務機關既不該為經濟形勢變化做替罪羊,更不應奉“章魚帝的預測”為徵稅圭臬。“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司法如此,徵稅亦如此。如果是“以指令為根據,以指標為準繩”,那肯定就會出問題。 真正意義上的“依法徵稅”,必須並且只能對每一起徵稅行為本身負責,既做到應收盡收也杜絕亂收多收。徵稅行為應該是嚴肅的、專業的、精確的,而不能被指令與指標牽着鼻子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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