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審議中的《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把中華環保聯合會推至輿論的風口浪尖,有評論稱,限制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為中華環保聯合會一家,是“一種倒退”。中華環保聯合會副主席兼秘書長曾曉東日前否認了該聯合會“壟斷公益訴訟”的説法,並稱此事沒有背後運作,聯合會不會權力尋租,接受賄賂。 有沒有背後運作,暫時不是公眾關注的焦點。會不會權力尋租,也只可能在未來時態中發生。現在的問題在於,如果《草案》通過,確定中華環保聯合會為訴訟主體,將會帶來很多可以預見的問題。一個地方出現了嚴重的環境污染,受害最烈的是直接的當事人,最了解情況的是就污染問題與企業交涉過的人(通常是當地的民間環保組織)。可是按照新的環境保護法,受污染之害的公眾和民間環保組織都無權發起環境公益訴訟,而只能通過半官方的各級環保聯合會。也許,將訴訟主體定於一家的目的在於防止泛隨意興訟,造成資源浪費,但是所有的訴訟都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沒有充足的理由自然無法形成訴訟,而對一味濫訟者也有反制措施,所懼何來?實際上,對環境訴訟權事實“壟斷”的害處,要遠遠大於可能出現的訴訟亂象的害處。因而,法律應該鼓勵有社會責任感的任何個人和組織成為環境訴訟的主體。 當然,中華環保聯合會確實發起過若干起公益訴訟,為環境保護做出了自己的貢獻。並且,他們也聲稱“條件成熟後,會團結更多的民間環保組織共同開展環境公益訴訟”。然而,一旦法律確認中華環保聯合會為唯一的環境公益訴訟主體,這必然會限制其他組織和個人環境維權的主動性和便利性。按照新規定,他們只能和環保聯合會合作提起訴訟,提議申訴決定權在後者。如此一來,合作的性質就成了:其他組織和個人依附於環保聯合會,環保聯合會可以隨時“踢”走他不認同的訴訟夥伴。這種不平等的合作,事實上有害於凝聚多方力量保護環境。問題隨之而來,身受其害者的維權意願和耐力通常都高於“事不關己”的其他組織,讓他們釋放能量有何不可? 除了訴訟資格之爭,還有一個訴訟“避嫌”的問題。中華環保聯合會旗下的企業會員,分會員單位、理事單位、常務理事單位、副主任委員單位、主任委員單位5個級別,每年按照不同級別交納會費。蹊蹺的是,其中有些會員企業有着違規排污的“案底”。比如説,玖龍紙業因為排污問題受到過處罰,金光紙業也曾釀成重大污染事故。這就引發了另一層憂慮:中華環保聯合會和會員企業之間有着利益關係,他們還能對污染型的會員企業發起環境訴訟嗎?即使發起了,還能不折不扣、不遺餘力地代表公眾利益嗎?據綠色和平一位負責人透露,中華環保聯合會在過去幾年做的公益訴訟,訴訟對象主要是一些地方小企業,沒有涉及到一家會員企業。 一方面承擔着維護行業秩序的公共責任,另一方面又和業內某些企業有密切經濟往來,這樣的組織代表公眾主張權益的公信力是成疑的,這在“全國牙防組”遭質疑等事件中可見一斑。所有的監督制度的設計中都必須考慮“避嫌”法則,通過規則的“防火墻”隔斷利益輸送,才能保證公益訴訟出以公心,不會走樣。也就是説,中華環保聯合會如果不放棄會費制,它能否對其會員企業進行有效監督就得畫上一個問號。 環境保護茲事體大,利涉千秋萬代,環境公益訴訟的立法必得謹嚴無隙,邏輯貫通,避免出現人為的BUG(漏洞)。就訴訟主體的確定來説,一要擺脫“壟斷”訟權的嫌疑,二要斬斷明暗的利益關聯。惟其如此,環境公益訴訟才有可能真正保護公眾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