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拆令”為何保護不了古建築
2013-06-14   作者:張楓逸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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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想保護這些珍貴的歷史符號,必須讓那些見利忘義的商業資本“心疼”才行。一方面,罰款上限必須上調;同時,還要走出單純依靠經濟手段制裁的窠臼。
  6月13日媒體報道,曾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廣州民國建築,未能在“緩拆令”下倖存。6月10日深夜11時到次日清晨,金陵&2號、4號與妙高&1號、3號的殘留部分和尚完好的詩書路69號之一被鉤機野蠻拆毀。這一強拆新聞在微博上引起了網友的震動與聲討。
  前蘇聯美學家鮑列夫説過:“當歌曲和傳説都已沉寂,已無任何東西能使人們回想一去不返的古代民族時,只有建築還在説話。”然而,民國的歌曲還在被人吟唱,金陵&、妙高&這樣罕見的40年代現代主義建築卻被一夜拆光,只留下斷壁殘垣在哭泣。
  歷史建築擋不住商業開發,公眾已然有些見怪不怪。此前,梁思成故居、張治中公館等文物級建築,都難逃被拆除的命運,更不用説沒有名人護體、名不見經傳的普通建築。不過,廣州民國建築遭強拆還是讓人感到憤怒。畢竟,當地規劃部門已經明確下文要求暫緩拆除,開發商卻深夜突擊拆除這些政府早已建議保留的準歷史建築。這一行為,完全是對歷史文化遺産保護的公然挑釁。
  開放商的底氣從何而來?一方面,金陵&、妙高&建築不屬於文物保護單位,加之廣州歷史建築名錄尚未&&,導致這些建築無法獲得一個能受到有效保護的身份。同時,即使有關部門最終認定其屬於歷史建築,拆除的違法成本過低,也使得開發商敢於藐視規劃部門的“緩拆令”。根據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擅自拆除納入保護名錄的歷史建築,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與開發商建樓的巨大利潤相比,區區50萬元簡直是九牛一毛。
  一個不容回避的尷尬是,眼下50萬元儼然成為歷史建築邁不過的一道坎。無論我國《文物保護法》,還是《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對於擅自拆除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的罰款上限都是50萬元。
  現行《文物保護法》已有10年時間沒有修訂,越來越滯後於時代發展。對於不可恢復的文物和歷史建築而言,“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處理方式並不現實。而50萬元的處罰紅線,無法有效震懾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行為,反倒更像將違法洗白的“買路錢”。
  面對紛紛倒在推土機下的名人故居、歷史遺存,著名作家馮驥才感嘆:“作為文物保護專家,我們只有呼籲和心疼的份兒”。要想保護這些珍貴的歷史符號,必須讓那些見利忘義的商業資本“心疼”才行。一方面,罰款上限必須上調,扭轉破壞收益大於風險的畸形博弈;同時,還要走出單純依靠經濟手段制裁的窠臼,避免文物保護異化為利益贖買。有必要以法律形式規定非法破壞歷史建築,一律收回土地出讓權,轉為公共用地,從而讓開放商們偷雞不成蝕把米,不敢再隨意拆除有價值的歷史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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