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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下,具有能效高、清潔環保、安全性好、削峰填谷等優點的天然氣分佈式能源技術已成發達國家重要的能源利用方式。天然氣分佈式能源是以清潔的天然氣為燃料,通過冷熱電三聯供的方式實現能源的梯級利用,綜合能源利用效率可達70%以上,比傳統火力發電效率提高一倍以上。歐洲目前已投入運行的天然氣分佈式能源項目電力供應佔整個電力生産的10%左右,美國天然氣分佈式能源總裝機容量佔全美總用電量的14%,日本佔13.4%。 我國在“十二五”初期啟動了一批天然氣分佈式能源示範項目,規劃建設1000個左右天然氣分佈式能源項目,並擬建設10個左右具備各類典型特徵的分佈式能源示範區域。但目前已在運行的30多個天然氣分佈式能源示範項目,有相當一部分處於虧損狀態,多數處於經營困難期。原因在於各方對此認識還不到位,法規不完善,機制不適應,價格機制不合理,技術面臨瓶頸制約,核心技術對外依賴程度高。 由於天然氣分佈式能源是近10多年來催生出的新生事物,示範工程較少,經驗很少,採用的技術方式也很少,成功案例就更少。無論是地方政府、企業還是相關協會和研究機構,各方對其重要性的看法和認識不一致,有些研究機構甚至得出“天然氣分佈式能源製冷不節能”、“不經濟”等誤導性結論,再加上分佈式能源發展的地區差別化較大,這對有針對性的分佈式能源發展規劃、政策、標準制定造成了一定困難,容易産生補貼對象範圍不確定、補貼資金預算難制定、標準規範無法落實等問題。 在法規制度上,我國迄今對能源綜合利用即能效還沒有明確的鼓勵政策,而提高能效正是天然氣分佈式能源的最大優勢。另外,我國天然氣冷熱電聯供能源還缺乏系統建設標準,系統設計、施工、驗收及運行管理均沒有規章可循。與此同時,卻又存在法規限制現象。按《電力法》,電力上網要具備發電資質企業,並經過電網企業同意。而天然氣分佈式能源具有的小型化、多用途、零散的特徵,決定了難以滿足法規的要求,遂成天然氣分佈式能源發電上網的一大制約。另外,從機制上看,天然氣分佈式能源跨電力、油氣、市政、科技等多個領域,尤與電網和燃氣企業關係最為密切。但由於天然氣分佈式能源具有自發自用、多餘上網、餘缺網補的特點,對電網來説是輔業範圍,按目前電力體制改革“主輔分離”改革方向,電網企業將分佈式能源視為輔業因而不願積極介入,而其他企業發展天然氣分佈式能源越多,電網企業的市場份額必然會減少。因此,在現有電網企業改革模式和業績考核機制下,電網企業沒有發展天然氣分佈式能源的內在動力。而燃氣企業出於自身利益考慮,往往不願意給予天然氣分佈式能源一類的穩定持續用戶比較優惠的氣價和接入費用。 雖然我國也&&了一些有關分佈式能源的政策法規,但大多還只是一些原則性規定,配套的鼓勵和補貼政策很少,可操作性不強,大部分地區還沒有專門&&財稅、金融和價格等方面的優惠政策。由於天然氣分佈式能源燃料成本佔比較常規火電的70%更高,所以,天然氣價格對分佈式能源項目運營成本影響很大。已建成的項目之所以有相當一部分虧損,主要原因在於我國電力、天然氣等商品定價機制不合理。與天然氣分佈式能源發展密切相關的包括電力、天然氣、供冷供熱價格都由政府調控,存在很大不確定性。 我國天然氣和電力價格都存在交叉補貼,即以工商業大用戶的高價補貼居民用戶的低價。有意發展天然氣分佈式能源的用戶一般都是用氣、用電價格較高的工商業用戶,也是供氣、供電企業的主要利潤來源。在現行價格機制下,在工商業用戶中大規模推廣分佈式能源,無疑會對供氣、供電企業的利益造成嚴重影響。如果天然氣價進一步提高,燃料成本隨之增加,上網電價也將水漲船高,示範項目也就陷入了運行效益不理想,生産經營舉步維艱的局面,行業焉得逃脫生存和發展的雙重困境! 雖然我國企業與GE等國外燃氣輪機製造廠商合作,但天然氣分佈式能源所需的燃氣輪機、微燃機、內燃機等關鍵設備以及聯合循環控制技術等核心技術外方並沒有轉讓,國內生産製造技術不過關,不僅設備依賴進口,而且設備大修也要去國外,致使項目投資和運行維護成本較高,而且未來大規模發展可能還要受制於人。 有上述分析可知,在天然氣分佈式能源發展的初期,僅靠少數企業或項目去推動是不行的,亟須國家綜合配套政策的大力支持。筆者認為,在當前條件下,設法對天然氣分佈式能源項目給予財政稅收政策優惠,完善相關限制或制約天然氣分佈式能源發展的法規標準,支持各種性質的企業參與分佈式能源項目建設,從國家節能減排大局出發給予價格優惠政策,致力協調不同部門的利益,或才有望最大限度降低天然氣分佈式能源的高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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