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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幾年,我國銀行理財産品規模迅猛擴張,截至今年一季度末,理財産品期末餘額高達8.2萬億元。同時,理財産品問題頻發,以致社會負面輿論不斷,監管部門不得不疲於應付。理財産品的癥結究竟在哪?監管如何對此加以規範?我們認為,有必要從引入託管機制、強化信息披露和資本約束等三個角度,為理財産品設定相應的激勵相容機制。 首先,借助託管制度增強商業銀行透明度,並會在約束理財産品發行方的同時,為市場提供收益安全穩定的激勵效應。資産託管是指為解決經濟活動中委託-代理關係的當事人在時間和空間上的信息不對稱問題。資産託管人為投資者提供安全保管、清算結算、投資監督、信息披露等服務,有效保障了資金運作的安全性和獨立性,有助於緩解道德和信用風險,實現投資人、管理人和託管人間的有效制衡。同時,託管業務具有不佔用銀行資本、與自有資産區別管理、收益安全穩定、能有效推動其它金融業務發展等特點,國際上很多知名金融機構均看重此項業務,以致存托比均超過100%。特別是紐約梅隆銀行,80%以上的收入和利潤都來自資産託管業務帶來的手續費收入。可見,託管制度可為理財産品提供激勵相容的框架。 其次,陽光是最好的消毒劑,應強化商業銀行理財業務信息披露。當前可比照公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標準規範理財産品信息披露,制定完備的《理財産品信息披露指引》,建立統一的信息披露平台,對違反《指引》規定者予以堅決處罰,並承擔投資人的部分或全部損失,以保障理財産品信息披露及時、完整、準確。因為若在信息披露遠不夠充分情形下,一味強調理財産品的信託性質,而籠統地動用出現虧損時可不對客戶進行任何賠付的避責條款,不對造成虧損的責任進行第三方辨識,則是一種“涸澤而漁”的方法,結果只會使投資人避而遠之。 最後,當前可要求商業銀行針對理財産品進一步計提資本。目前,《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僅要求理財産品計提操作風險資本,根據《辦法》第九十七條“商業銀行採用基本指標法,應當以總收入為基礎計量操作風險資本要求”,以及第一百零二條(一)“零售銀行、資産管理和零售經紀業務條線的操作風險資本系數為12%”,如果假定商業銀行的資産利潤率為3%,那麼針對理財産品風險的資本計提也不足資産比例的千分之四。 如此之低的計提要求,在透明度達標遠不充分情形下,即使按照《關於規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進行懲罰性計提資本,也遠遠不夠(不能單獨建賬、管理和核算的,比照自營貸款計提資本),因而必須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第八章第三節“第二支柱資本要求”,充分動用監管部門裁量權,要求商業銀行在原定監管要求基礎上進一步提升資本充足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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