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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社會各界的呼聲,都把房産稅的目標盯在調節收入分配與控價上,民眾情緒甚至反對將其作為政府取得收入這一設計目標。這顯然與稅收實際應當擔負功能之間存在矛盾。若能以推出房産稅為契機,促成政府公開透明、職能轉變,真正建立起政府對人民的信託責任,則房産稅功莫大焉。 房産稅全面推開的步子在加快,而輿論對房産稅的控價功能充滿期待。筆者認為,房産稅牽連面甚廣,遠非控價那麼簡單,當前特別需要厘清幾個認識問題以及政策與制度改革的“配套”落實問題,這些問題都事關房産稅能否發揮應有職能,實現最終設計目標。 就設計目標而言,徵收房産稅是為地方政府取得財政收入,還是為調節收入分配差距與抑制房産價格?看發達國家與地區的情形,房産稅是作為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稅種而存在的,而目前社會各界的呼聲,都把目標盯在調節收入分配與控價上,民眾情緒甚至反對將其作為政府取得收入這一設計目標。這種社會認識與情緒顯然與稅收實際應當擔負的功能存在着矛盾。依據這樣的現實,房産稅就不能簡單地只着眼於“控價”目標,而需要依據我國經濟與社會發展階段性進程、稅制結構特點以及推出後長期的綜合影響等各方面的因素,全局性、前瞻性地科學規劃。 可交易性商品化住房無疑具有財産屬性,但就使用價值而言,又具有基本的安居保障功能,這就涉及全社會範圍內的收入分配。比如商品房,到底是具有非限定性、可完全流通的一般商品,還是應受到一定限制的具有基本安居功能的特定需品?不同的認識同樣將決定房地産行業的政策設計方向。而在我國現階段,這一認識還涉及房屋産權的完備性問題,70年的商品房使用期限,決定了我國市場流通的房屋屬性屬於居民的“限定性財産”而非完全意義上的家庭財産,這種産權使用期的限定如何在理論上厘清,也需要在稅制設計時加以考量。筆者傾向於認為我國房産稅應充分考慮共性而非國情差異性,畢竟現成的成功經驗可以借鑒,如果以這一方針為導向,那麼,如何消除這種差異性從而構建制度作用的基礎,則屬於重大的理論與實踐問題,需要各方認真研究、探索;而就現實而言,緣於複雜深刻的歷史成因,則必須充分考慮我國階段性的具體國情。 如果房産稅今後逐漸成為地方政府的一個主要稅種,則作為對財産持有而徵稅的稅種,其將與流通環節的增值稅一道成為影響國民經濟的主流稅種。兩者的區別在於:增值稅在流通環節對市場交易的增值額徵稅,其所具有的職能是鼓勵生産與流通,而房産稅對作為房屋這一財産的保有環節徵稅,如果承認房屋具有基本保障功能,則在細則設計時根據經濟社會階段性發展狀況允許扣除一定的標準(免稅額),如根據家庭人均面積設計一定的免稅面積等,以此房産稅也就具有調節分配和保障的性質。現階段而言,對這一事實的考慮則可以凸顯立足中國國情的、人性化的政策設計。 在房産稅款徵收的具體設計中,是以房産交易的初始成交價為稅基,還是以房屋評估價值徵稅?是就總價徵稅,還是對價格波動的“增值”部分徵稅,以及是否對價格波動部分實行差額累進徵收?稅率設計是就高還是就低?稅率過高因會抑制對商品房的基本需求而影響社會整體福利水平,過低則又不足以對超面積房屋擁有者形成增加成本的壓力,而難以起到降低空置率、促使房屋在租、售市場流通的目標。這又涉及稅産稅“增收”還是“矯正”的目標功能定位問題。 推出房産稅,需要相關政策與體制改革的配套,這些配套有的是房産稅正常推出的前提,有的更涉及我國經濟健康發展與社會進步的全局問題。 在微觀層面,必須建立起全國範圍內的、完全覆蓋居民的全面、清晰、可核查的房屋産權登記的基礎數據庫,建立完備的徵信體系。這需要公安、稅政、工商、銀行、民政、社會保障、信息安全等各個政府職能部門的通力配合。這個數據庫應作為居民身份證信息的重要構成部分,建立個人、家庭及單位的誠信記錄檔案,及時制定切實可行的失信個人與單位的懲戒制度並做到嚴格執行。誠信建設需要制度保證,前者可以從弱化與消除橫亙在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信息不充分問題,後者可以以強制方式堵塞有失誠信者的造假動機,比如像結婚、離婚這種在任何國家都非常嚴肅的行為,在我國卻僅僅為取得房産交易資格、避稅等利益而兒戲般地被隨意用來造假等。當然,這種造假有公共道德缺失問題,但更多的還是不合理的政策設計造成的,需要矯正。 有了立足於個人與單位徵信體系,社會呼籲已久的稅收機制設計以家庭為單位徵收,也就有了條件與基礎。同時,依託房産稅推出,有違市場資源配置原則的許多限購、限價等臨時性的管制措施就該逐步退出了。在市場化機製作用之下,房地産調控對合理需求者,應回歸降低交易稅費、促進交易而非以增稅等限制交易的正常軌道。 在中觀層面,房産稅推出涉及政府職能部門職能轉變與工作改進、社會中介機構規範建設等問題。推出房産稅,客觀上也對政府等相關職能部門誠實執法提出要求,比如要求政府監管部門、房屋資産評估等中介機構等公正執法,遵守公正的職業操守與專業的職業規範,等等。 在宏觀層面上,房産稅的推出涉及全局性經濟體制改革,包括地方政府財政收入模式轉型、中央與地方財政稅收分權、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劃分、土地要素等産權流轉、土地與房産個人産權認定與流通等問題,以及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地方政府官員考核與晉陞制度的重估與優化等方面的問題。如果房産稅能成為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則解決地方政府財權與事權不匹配問題則就有了財源上的基礎,由此,地方政府不規範的債務融資行為、土地財政饑渴等問題也就望緩解。 另外還有一個帶有全局、根本性的問題,房産稅、包括一切財政收入,政府如何支出,這是房産稅是否成為地方政府收入稅最受關注的爭論焦點。若能以推出房産稅為契機,促成政府公開透明、職能轉變,真正建立起政府對人民的信託責任,則房産稅功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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