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鼠倉”: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2013-05-24   作者:丁寧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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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旭利所涉“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即是市場通常所稱“老鼠倉”;在李旭利之前,已有數名業內人士因觸及老鼠倉紅線而被處罰。
  
  解釋
  根據2009年2月8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規定,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是指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根據《關於辦理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洩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規定證券交易成交額在50萬元以上、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30萬元以上、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15萬元以上、內幕交易或洩露內幕信息三次以上可認定情節嚴重。
  根據《刑法》一百八十條第四款規定,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案例
  2008年4月,證監會取消了涉嫌老鼠倉交易的上投摩根原基金經理唐建、南方基金原基金經理王黎敏的基金從業資格,沒收其違法所得並各處罰款50萬元;還對唐建實施終身市場禁入,對王黎敏實施7年市場禁入。這是基金法實施以來,證監會對“老鼠倉”開出的第一批罰單。
  2009年6月,證監會沒收涉嫌“老鼠倉”交易的融通基金原基金經理張野違法所得229.5萬元,並處400萬罰款,同時處以終身市場禁入。
  2010年9月,證監會通報,因涉嫌“老鼠倉”交易,景順長城原基金經理涂強被沒收違法所得37.95萬元,罰款200萬元,並終身市場禁入;長城基金原基金經理劉海被沒收違法所得13.47萬元,罰款50萬元,並3年市場禁入。
  2011年5月,長城基金原基金經理韓剛因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罰金31萬元。韓剛成為中國基金業第一個因“老鼠倉”獲刑的基金經理。
  2011年10月,光大保德信基金原投資總監許春茂因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10萬元。
  2013年3月,交銀施羅德基金原基金經理鄭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金額4638萬餘元,獲利金額1242萬餘元,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600萬元。這是迄今為止一系列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例中獲利金額最高的一起“老鼠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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