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IPO重啟為契機推動新股發行制度改革
2013-05-20   作者:何誠穎(國信證券總裁助理)  來源: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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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伴隨IPO重啟愈發臨近,市場對新股發行問題的關注持續升溫。筆者預計,IPO重啟將和新股發行體制改革同時推出。
  新股發行出現的問題,有的是老問題,這些問題早就存在,如資金超募與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業績變臉)問題;有的是階段性新問題,如高管在公司上市不久辭職與減持股份等。究其原因,有的與新股發行制度相關,有的已經超越了新股發行的問題而有着更深層次的市場與社會背景。
  筆者認為,解決新股發行問題可以從以下五方面進行完善。

  核準制逐步向註冊制轉變

  從近年來的改革舉措可以看出,新股發行改革更加注重對中介機構的責任認定,以及對信息披露公正性的監督,而淡化證監會對盈利持續性的判斷和審批監管職能。在完成新股發行、退市制度及各項制度修改完善後,新股發行也有望從核準制向註冊制度轉變。
  註冊制是新股發行制度的發展趨勢和方向,但是這並不意味着目前我國A股市場已具備實行註冊制的條件。因為投資者投資理念的成熟度以及法律法規保障的完善性是目前實施註冊制的最大障礙。投資者利用法律追討受損權益的難度相對較大,事後懲罰機制不完善。所以在我國當前的法律環境下,還需以事前監督為主,但在經濟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大背景下,隨着中國股市的規模發展和日益成熟,面對國際證券市場的強力競爭,新股發行體制有必要逐漸向註冊制過渡。

  發行制度與退市制度相結合

  完善退市制度勢在必行。目前針對退市制度的改革在逐步進行,而退市制度的完善可能會從兩個方面進行:
  一是嚴格限制資産重組,防範殼資源炒作現象,例如香港市場採用了關閉殼資源後路的上市規則,一旦注入資産量超過殼公司資産量,或者殼公司控股權易手,都需要按照IPO流程處理,而日本採用的定期巡視法,三年內如果出現實際控制人和主營業務同時變化,就強制退市。
  二是建立直接退市制度,改變只有連續三年虧損才能退市的傳統做法,例如可以參考美國的股價退市法、市值退市法、成交量退市法等,採用這種市場化的手段通過投資者用腳投票,使得最優秀的企業佔據市場主流地位,減緩我國股市的投機氛圍。
  發展場外市場與債券市場
  監管層逐步擴大新三板市場能夠一定程度緩解IPO需求居高不下的狀況。雖然新三板的建立可能會造成股市資金供給的部分分流,但是從另一方面來説,新三板的建立能夠部分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分流部分IPO需求,另外也能夠引導部分希望投資於成長期的中小企業的資金不再過度追逐創業板IPO股票,而流向新三板,減緩新股“三高”問題與“溢價”問題,從而間接緩解IPO居高不下。因此整體來説,新三板的逐步完善有利於緩解資金供需失衡的問題。
  發展債券市場也有助於緩解IPO壓力。一方面監管層可能會完善公司債發行機制,使得更多企業能夠有效率地通過發行公司債募集資金,直接疏導股市IPO壓力;另一方面監管層可能會促使債券場內市場的發展,目前中小投資者主要通過機構投資者投資於債券産品,這類投資者的風險偏好往往較低,與打新投資者風險偏好相似,因為打新股投資者往往希望能夠在承擔較低風險的情況下獲得高額收益,因此如果能夠擴大在交易所交易與上市的債券數量,強化做市商制度,提高債券市場流動性,則可能部分分流打新資金,緩解新股“三高”與“溢價”現象。

  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管

  加強對於中介機構尤其是券商保薦機構的監管以及處罰力度將是改革新股發行問題的一個重點和突破口。雖然《關於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等政策文件對此已有相關規定,但仍需監管機構的進一步落實和執行。
  進一步強化發行人和中介機構在信息披露中的誠信義務和法律責任,並將檢查中的有關要求,細化落實到規範發行人的信息披露行為中去。
  自2009年新股發行重啟以來,由於違法成本低廉,券商投行的“薦而不保”已經成為了一種常態。若不加大對於中介的處罰力度,造假上市很難得到遏制。對於IPO 造假的各關聯方,應當對涉案的上市公司和中介機構加以嚴懲。此次萬福生科的個案是一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經典案例,證券監管部門在個案上的處理方式,將關係到整個A股市場能否走出熊市,走向可持續的、多元共享的良性生態環境。

  完善證券侵權民事賠償制度

  我國股市長期以來重融資、輕回報的現象比較突出,這其中有很多原因。僅從新股發行方面來看,上市公司融資活動中存在“粗放”行為損害二級市場投資者利益的現象亟須規範。
  實際上,2012年4月證監會發布的《關於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對長期以來融資過程中過於粗放的做法已經加強規定。對於保護投資者利益的規定,意見中同時提到了對公眾流通股股東利益的特別保護條款。
  值得思考的是,上述規定只是發行者的“選擇性條款”而非“強制性條款”,是否可以考慮將這一“選擇性條款”轉變為“強制條款”?比如明確規定對於某一類型的新股發行需要強制性地進行存量發行,將該部分存量發行價款所得作為上市公司的股價穩定基金,該基金在存續的一定時期內遇股價“破發”時,即有義務進行增持。而對於上市公司大股東與高管人員的投機行為,也應該堵疏結合,如是否可以考慮延長上述特殊市場利益主體所持股份在二級市場的鎖定期限,在分批退出、利益綁定方面進行更為細化的制度改進。這一改進的目標是嚴防上市公司高管投機行為,促使其通過長期勤勉盡責地做好經營與管理工作實現股票增值而獲得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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