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惘的土地增值稅
2013-05-14   作者:劉曉忠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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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一位律師質疑萬科等拖欠土地增值稅金至少640億元引發市場譁然。萬科等以質疑者誤解會計上的“預提”為“該繳不繳”回應。早在2010年就有學者提出近十年內全國流失的土地增值稅高達數萬億元,其理據是全國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僅佔全國房企銷售額的1.29%,而開發商應繳土地增值稅額應佔其銷售收入的15%至30%。
  這一説法不盡合理。目前土地增值稅是對單位和個人轉讓房地産所取得的增值額徵收的一種四級累進稅,根據其計徵公式,以土地增值稅佔銷售額比重低,得出土地增值稅流失的結論,缺乏邏輯自洽。以2012年為例,該年全國房地産銷售額為6.44億元,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耕地佔用稅和契稅等總收入達10128億元,五大稅種/商品房銷售總額為15.7%。
  儘管去年土地增值稅徵收額只有2719億元,低於去年2.69萬億的土地出讓金和2874億元的契稅,但土地增值稅徵收額較低,更多或將是高地價和公共稅費成本壓縮土地增值空間,導致土地增值稅稅基低。比如有研究發現,政府和銀行去年從房地産獲得的收入達47917億元,佔房地産銷售收入的75%左右,反映稅費和地價等已嚴重壓低了納入土地增值稅的稅基。這如同左口袋與右口袋,更多是數字游戲。若借此要求開發商補繳稅款,會使本來稅負過高的房市,面臨更高的稅負。
  不僅如此,目前土地增值稅跟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公式幾近相同,所不同的是前者基於項目,後者基於公司整體的費用。而人為壓低土地增值稅應納額,最終也將增加企業所得稅稅基,增加企業所得稅應納額。基於稅負趨輕避重原則,只有人為壓低土地增值稅的邊際納稅收益高於抬高所得稅邊際納稅額,開發商才會壓低土地增值稅稅額,畢竟所得稅稅率是25%,而若政府和銀行收入佔房産銷售額的75%屬實,那麼以銷售額3%計提土地增值稅收益,實際稅率約12%。顯然,開放商不會為少繳稅率為12%的土地增值稅款,而改繳25%的所得稅。
  土地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在計徵上的大同小異,不僅存在重復計徵之嫌,而且把企業成本費用等納入土地增值稅參數的計徵方法,本身就增加了土地增值稅的計徵成本,導致稅務部門的徵稅邊際成本高於其徵稅收益。這是稅務部門並不願較真的原因之一。
  因此,迷惘的土地增值稅並不是鉅額流失問題。目前應完善不動産稅制體系,清晰地租和稅費邊界,打破地方政府壟斷土地市場格局,允許農地等直接入市,並把土地增值稅等整合到土地持有環節,統一以1%左右的房産稅形式計徵。同時,對存量房則基於開發商等之前繳納的相關稅費,加上已繳相關稅費對應的70年期收益,並除以70年等,分攤出每年作為房屋所有人繳納的房産稅,比較該均值與1%的房産稅應納稅的高低後進行多退少補,進而在全國範圍內推廣房産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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