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太輕變相鼓勵企業污染地下水
2013-05-13   作者:王月金  來源:中國經濟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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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保護部5月9日披露的華北平原排污企業地下水污染專項檢查結果顯示,在對華北六省市的專項檢查中,發現有55家企業存在利用滲井、滲坑或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排放、輸送或者存貯污水的違法問題,其中天津5家、河北6家、山西1家、山東14家、河南29家。各級環保部門對424家企業責令限期改正;對88家企業處以罰款,總額達613萬餘元;另有80家企業的違法問題已經立案,正在履行處罰程序。
  88家企業罰了613萬元,平均到每家企業只有約7萬元,未有企業或人員承擔刑事責任。這種撓癢癢式處罰不禁讓人心生疑慮:這樣的處罰到底能起多大作用?難道在相關部門看來,企業向地下排污,污染子孫萬代賴以生存的生命之源,後果還不嚴重?我國刑法中也有規定:違反污染環境罪是指違反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後果嚴重,依照法律應受到刑事處罰。難道這次污染因為企業眾多,而法不責眾?
  地下水污染狀況越來越觸目驚心,目前全國多個地方出現癌症村,其直接原因是村民飲用了被污染的地下水,有些村民因為無錢治病而飽受癌症的折磨,而污染地下水的企業則逍遙法外,如今當社會輿論矛頭紛紛指向沒有良知的企業的時候,並認為這些企業必將為其肆無忌憚的排污行為付出應有代價的時候,環保部門輕微的處罰似乎在嘲笑人們對地下水污染後果的認識能力。
  應該向環保部門算一筆賬:一個大型污水處理設備少説也要幾十萬元,如果包括維護,費用會更高。如果企業排污只處罰7萬元,那肯定很多企業會選擇交罰款而不是去購置污水處理設備。難怪人們紛紛指責這麼輕的處罰是變相鼓勵黑心企業排污呢。
  有分析認為,這麼點錢,無異於一場毛毛雨。在環保總利益面前,對那些排污企業,只有重罰,罰得他們傾家蕩産,罰得他們心驚肉跳,局面或可有所改觀。環保部門應該下這個決心,因為我們不能再指望企業的道德自覺。
  水是生命之源,中科院的一項調查報告稱,華北平原淺層地下水僅兩成可直飲,其餘的都不同程度地遭到了污染。而地下水凈化需要以地質年代的時間來計算,目前的污染會影響到中華民族子孫萬代的生存,所以對黑心企業再重的處罰也是會被公眾認可的。如果不加大處罰力度,徹底改變這種“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怪象,終有一天,我們的民族將失去賴以生存的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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