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舒斯貝爾風險處置看信託業“剛性兌付”
2013-05-13   作者:楊帆(方正東亞信託研究發展部總經理)  來源: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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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來,伴隨着信託資産規模的飛速攀升,信託業的各類風險也在逐步暴露,各方又開始擔憂信託業的風險處置能力。然而,行業龍頭中信信託在三峽全通和舒斯貝爾項目中採取的風險處置方式,打破了以前信託公司對此類風險事件的傳統行為,讓業內為之一振。同時,在今年5月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中,提出要規範發展債券、股權、信託等投融資方式,由此也可見信託在我國經濟運行中的重要程度。從信託公司自身處理危機方式和高層會議精神看,可以期待信託業將會繼續保持規範發展、穩健經營,避免出現大起大落的情況。
  此次中信信託的處理方式,可以看作是信託公司主動求變的一大進步。
  首先,信託業經過近幾年的快速發展,整體實力逐步提升,信託公司有實力做出調整,改變過去為求發展而“委曲求全”的局面。其次,隨着信託資産規模越發龐大,風險事件可能越來越多,信託公司如果單純依靠“剛性兌付”來維持,會使自身發展陷入困境,因此信託公司也是因壓力而變。
  當然,信託業的地位提升與權益保障,需要信託公司自身規範發展和穩健經營,還需要有更完善的制度準則。
  一方面,從外部環境來看,信託業需要相關制度逐步完善。首先,建立類信託業務的統一準則。在券商、基金等業務範圍拓寬後,券商資管、基金子公司紛紛開展類信託業務,信託公司原有制度優勢和業務優勢逐漸被削弱。雖然各監管系統均對所屬板塊有規章,但由於缺乏統一協調的制度準則,難免出現業務衝突,甚至影響投資者利益,這就需要在更高層面修改、完善或建立相關的法律法規,切實保障機構和投資者利益。其次,完善信託業務的登記制度和平台建設。由於缺乏統一的信託登記制度和登記部門,當前信託業務普遍面臨信託財産的登記、變更問題,加大了新業務的風險程度,財産信託業務發展較為緩慢。再次,建立健全信託産品交易市場。相比銀行和證券,信託公司異地設立分支機構進展緩慢,渠道建設面臨瓶頸,加上沒有公開交易市場,所以信託産品市場流動性較低,雖然過去幾年眾多客戶受到高收益率的誘惑紛紛進入,但總體影響力仍然不夠。
  另一方面,從內部環境來看,信託公司需要加強風險管理能力、主動管理能力和産品創新能力。首先,加強合規與風險管理。相比合規管理,為了搶業務衝規模,過去信託公司對風險管理和處置投入的精力略顯不足,特別是對於項目事後管理重視程度不高。近段時間接連爆發的兌付風險給信託公司敲響了警鐘,在以後的展業過程中,信託公司需要加強前端、中端和後端的風險管理,在盡職調查、項目評審、合同簽署、抵質押擔保等過程中更加審慎,建立縝密的風險防範措施和應對機制。特別是銀監會重點控制的房地産、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等項目,信託公司前期更應重視對融資方的經營情況和償付能力等深入考察,中期嚴格遵守公司內部風控流程和制度設置相應條款,後期增強對募集資金投向、項目施工情況了解,及時跟蹤預警,避免融資人形成連環債務無法償還。其次,盡職履行受託責任,理性看待“剛性兌付”。“剛性兌付”對信託公司來説是個雙刃劍,信託公司曾因“剛性兌付”這一大旗而火爆,現在卻又因“剛性兌付”而可能陷入被動,甚至有蔓延之勢,而無論現行法律,還是監管層,都沒有強制規定信託公司必須進行“剛性兌付”,信託公司、投資者和融資方都應理性看待“剛性兌付”,在壓力與動力並存的情況下,信託公司嘗試打破這一魔咒也就順理成章。同時,信託公司應加強自己的主動管理能力,盡職履行受託責任,切實管理好信託財産,為信託受益人服務。在遇到兌付危機時,通過正常的司法程序在合同範圍內解決問題,而不是總依賴“剛性兌付”。再次,創新標準化産品,加強信息披露。隨着市場中産品種類和數量越來越繁雜,標準化、透明度高的産品和公司更易獲得投資者的青睞和監管層的許可,保險資金、企業年金等都對其投資産品有嚴格的評級標準,信託公司應更重視創新標準化産品,引入信用評級機構對信託産品進行分類評級,推動非標準化業務標準化,提升自身業務主導能力。在銷售産品和管理信託財産過程中,遵循“買者自負、賣者有責”的原則,及時做好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讓合適的投資者購買合適的産品,實現風險匹配。
  與傳統銀行渠道對比,信託業務作為一種“反周期”的業務,無論是信託貸款、房地産信託,還是基礎産業信託、工商企業信託,其火熱發展都與相關行業受到了嚴格的政策監管密不可分。從過去的清理整頓,到如今的規範監督,都是為了促使信託行業健康發展。當信託渠道也被列入嚴控範圍之內,而在宏觀經濟政策尚未完全寬鬆,融資方面臨較大債務與資金壓力的情況下,信託業更應該注重規範發展,從瘋狂回歸理性,實現平穩增長,才能避免陷入危機死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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