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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廣州消費者以“産品不執行廣州地方標準”為由起訴之後,農夫山泉再度被天津市民告上法庭,訴由是“不執行生産地地方標準”和“生産標準低於國標”。兩起訴訟都被有關法院受理。雖然訴訟的結果不便預測,但起訴本身將“標準門”又向法律化處理方向逼近一步。
産品標準的爭論,實質上關聯着廣大消費者權益。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的最權威方式莫過於法律訴訟,從這個角度看,消費者起訴農夫山泉更具有公益訴訟的色彩。
從法理上分析,消費者基於標準事由提起訴訟,有比較完整的法律邏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産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從農夫山泉執行標準看,已經違背了相關法律法規,特別是浙江省衞生廳聲明瓶裝水浙江標準自行廢止,意味着農夫山泉執行的乃是一個違法無效的標準。如此,其産品涉嫌為不合格産品,也涉嫌觸犯消法規定的“生産、銷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産安全要求”情形。對此,農夫山泉並未作出任何解釋,本身也是對消費者知情權的漠視。
訴訟能否取得勝利還是未知數,但個體起訴已經表達了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的存在,更向涉事企業和執法部門提出了法律判斷和責任監管的要求。在官司纏身的當口,再找藉口繼續回避已經不是危機公關的失策,而可能會演變至違法生産經營的境地。何去何從,農夫山泉當有理性選擇的頭腦與勇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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