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繳納保護基金比例不該下調
2013-04-22   作者:皮海洲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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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皮海洲

  證監會近日發布通知下調證券公司繳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比例,以進一步支持證券行業創新發展,減輕證券公司的經營成本。
  支持證券公司創新發展、減輕證券公司經營成本可以理解,但如果因此犧牲投資者保護基金的來源就值得商榷了。畢竟投資者保護基金是保護投資者利益的,下調券商繳納保護基金比例,等於減少了投資者保護基金的收入來源。
  證券行業的創新發展與保護投資者利益並不矛盾,而且證券行業的創新發展必須建立在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基礎上。如今為了支持證券行業的創新發展,居然要下調券商繳納保護基金的比例,難道説是券商繳納投資者保護基金妨礙了證券行業的創新發展?顯然不是。如果券商的創新發展要以犧牲廣大投資者的利益為代價,這樣的券商創新不要也罷。
  即便下調券商繳納投資者保護基金比例,對於減輕證券公司經營成本的意義也是有限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比例是營業收入的0.5%—3.5%;《補充規定》明確的繳納比例是0.5%—5%。對於AA級與A級證券公司來説,由於其繳納比例本來就低(最低為0.5%),下調對其經營成本的影響微乎其微。
  其實對券商來説,目前節支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還是要增收。對管理層來説,則要為投資者營造一個良好的投資環境,為券商增收創造良好的條件。如果不去追求增收,而是考慮通過下調券商繳納投資者保護基金比例來節支,顯然是本末倒置。
  當然,這裡還涉及進一步完善投資者保護基金用途的問題。證監會為什麼要下調券商繳納投資者保護基金的比例?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在於保護基金“夠用了”。因為目前投資者保護基金的用途主要就是“證券公司被撤銷、關閉和破産或被證監會實施行政接管、託管經營等強制性監管措施時,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債權人予以償付”。如果僅僅局限於此,投資者保護基金確實沒有必要“做大”。但這實際上是投資者保護基金功能不完善的表現。筆者認為,投資者保護基金理應起到保護投資者利益的作用,其中一個最重要的表現就是承擔起對投資者非正常投資損失的賠付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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