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進一步擴大“營改增”試點,並提出要推動進一步完善增值稅制度,研究合理調整增值稅分成比例,理順中央與地方分配關係等。筆者認為,這意味着隨着“營改增”試點範圍擴大,原有的增值稅體制改革也將不得不加快進程,這將促發我國建立一套更有利於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市場經濟財稅體制。
按照國務院規劃,“營改增”分三步走:第一步,在部分行業部分地區進行試點。以上海作為首個試點城市;第二步,在全國選擇交通運輸業等部分行業試點;第三步,在全國範圍內實現“營改增”,“十二五”期間取消營業稅。
目前隨着新一輪“營改增”試點擴圍的宣布,我國已進入到第二階段,即部分行業在全國範圍內試點,更多的行業也展開試點。這雖然有利於各地通過稅制改革加快推動服務業發展,但試點中出現的問題也會更加突出,也更亟待解決。
第一,營改增後,為避免作為地方政府的主力稅種——營業稅收入減少,中央目前仍保持現行財政體制基本穩定,將原歸屬試點地區的營業稅收入,改徵增值稅後收入歸屬試點地區。但這種做法並不是長遠之計,將會引發系列問題:如“營改增”部分增值稅與原來的增值稅都屬於同一稅種,但被割裂為兩種不同的稅收分享方式,這顯然不符合稅收公平一致性原則,未來增值稅立法時會遇到障礙;雖然營改增部分歸屬地方,但它是由代表着中央利益的國稅局徵收,國稅局在諸多營業稅和增值稅混合的業務領域,也會偏向於中央政府利益,從而影響地方財稅利益。
因此,更合理的方式是擴大地方分享增值稅的分成比例,使得調整後的地方增值稅收入增量至少要足以填平營業稅收的缺口。根據計算,以2012年財稅數據為例,若營業稅完全被增值稅所代替,則地方政府營業稅將比原來減少11810.65億元,這意味着現有增值稅分享比例需要提高到50%才能抵補地方營業稅的減少,而若考慮中央給予地方的增值隨稅收返還大約為3000億,這意味着實際分成比例大約為40%,比現在提高15%。
第二,為了使得營改增後,納稅主體不會因為稅率的改變而增加稅負,在試點過程中,都設定了較低的增值稅率或給予納稅主體財政補貼,如按照原營業稅稅負平移的原則,當前的改革試點新增6%和11%兩檔稅率,加上原13%和17%的稅率,累計達到4檔,將來如果把更多服務行業納入試點,可能還有更多新的稅率,這一方面增加了稅制複雜性,增大了多檔稅率運行的風險,另一方面不符合簡易徵收的稅法原則,破壞了增值稅的中性作用。未來如何適度簡並稅率檔次也成為急需解決的問題。
當營改增完成後,增值稅佔比將增大到40%以上,“一稅獨大”的局面將更加突出,現有的制度缺陷也會進一步被放大出來,也會增大財稅加快改革的壓力。現有的增值稅出於過去簡易徵稅的考慮,是生産者納稅消費者負擔,但這會對經濟運行産生多方面扭曲。
第一,我國增值稅稅源主要來自製造業,製造業則主要集中在東部沿海發達地區,西部地區只是東部製造工業的一個市場。這就造成雖然商品的增值稅在生産地繳納,但實際承擔賦稅的卻更多是西部購買産品的消費者,而東部工業産品在佔領西部市場的同時,把稅賦也轉嫁給了西部。這無疑造成它們之間稅源分配的不公。
第二,由於只有在生産地才能獲得更多的增值稅稅源,這就迫使各地加大投資、上大項目,片面追求GDP增長以增加稅收收入,導致各地工業重復建設嚴重,而地方也傾向於以行政手段設置種種障礙阻止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或用壟斷本地市場的辦法阻止外地商品輸入,以防止其他地區把增值稅稅賦轉嫁給本地區。實際上,這樣的事例在近年來國家發展戰略新興産業過程中尤為突出,如各地發展新能源過程中,都強迫廠家在當地設廠,才能獲得當地市場,而這無疑阻礙了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形成,而沒有統一的大市場,許多新能源産業也難以達到大規模應用的臨界點,産業發展更多只能停留在低水平、重復建設的境地。
因此,無論從改善我國不同地區之間的財稅分配關係,還是從促進我國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等角度出發,我國現有的增值稅缺陷都急需改革。如理論上,增值稅的稅負最終是由消費者承擔,從受益原則來説,其稅收收入應歸於消費者所在地政府。未來中央政府在統一徵收增值稅的情況下,增值稅及稅收轉移的分配也應更多傾向於産品消費地所在地的利益。
營改增完成後,更多的稅收將直接來自於企業的經營活動,經濟形勢下滑也就會直接影響稅源,無疑會對政府財政收入的穩定性構成威脅,甚至會加大既有的財政風險;增值稅具有累退性和易轉嫁性,這就使得更多商品的稅負由普通消費者承擔,從而惡化了居民收入分配。
對於上述問題的解決途徑,主要包括以下兩點:一是調低增值稅標準稅率,但由於增值稅基數大,稅率的調低産生的減稅效果會十分明顯,如增值稅主流稅率從現在的17%下降至13%,減稅規模以2012年數據為基準,將達到7000億,增值稅佔比也將從現有的26%回落到20%的水平;二是增加直接稅的徵收力度,包括財産稅、資源稅等,這樣一方面有利於彌補增值稅下降造成的地方財政收入下降,而更重要的在於直接稅種的徵收能更好地發揮調節高收入群體收入分配和財産分佈,從而有利於稅收的社會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