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IPO誠信體系需長效機制
2013-04-11   作者:曹俊(上海股份制與證券研究會股份制企業專業委員會主任)  來源: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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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來,根據中國證監會《關於做好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財務報告專項檢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全覆蓋對IPO在審企業的財務專項核查工作已進入抽查階段,而且以2010年被證監會行政處罰、採取監管措施以及被立案調查的中介機構為重點關注,自查期間已有近兩成的企業提出終止審查申請,已經對發行人財務數據造假以操縱利潤和美化業績構成威懾作用,取得了明顯效果。然而,筆者認為,僅僅依靠政府監管部門採取行政手段突擊性檢查的方式不能從根本上改變IPO過程中誠信的問題,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建立起更市場化的長效風險防範機制。
  建立長效機制可以從證券市場參與各方協同着手,發行公司的誠信自律,中介機構的執業操守,監管部門的嚴格履職,新聞媒體的社會監督,投資者的主動參與,市場基礎制度的完善。
  發行公司的誠信自律要從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募集資金的合理使用、平等對待中小股東方面做起。
  中介機構的執業操守要從建立信譽記錄做起,對參與新股發行的承銷商及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要由各自行業協會加強自律管理和信譽評定,對查實違背基本誠信進入黑名單的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採取停止執業、暫停甚至吊銷執業資格的處罰,並根據情節輕重及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程度,依法進行責任追訴。同時,中介機構要成為新股發行各環節常態化風險控制的參與者和維護者,以切實推動資本市場的誠信體系建設。
  監管部門的嚴格履職要依照法規要求盡責作為,要不斷制定完善符合新股發行市場化改革方向的法規制度;當好裁判員積極維護資本市場秩序,從改變處罰過輕和處罰滯後的現狀入手,加大處罰力度,提高違法違規成本,發揮威懾作用;從建立投資者訴訟機制和賠償機制入手,幫助投資者通過集團訴訟等方式,起訴披露虛假信息的公司,獲得相應的賠償,設立賠償基金,構建防範系統風險的緩衝機制,平衡由市場風險引起的投資損失,使投資者得到有效賠償。使監管更加市場化,依靠證券交易所等機構和組織對新股發行公司的財務報告進行抽檢,並納入常態化管理,及時揭示潛在風險作出預警,建立起全社會參與協同的主體多元化,結構多層次,相互協調又相互制衡的高效的證券市場監管體制。
  新聞媒體的社會監督對公司誠信的約束作用越來越大。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尤其是專業的財經媒體平台的作用。
  投資者的主動參與是構建證券市場誠信體系的主要力量。尤其是通過借助於部分專業機構的優勢資源和專業分析人員的職業判斷,對於有效防範新股發行過程中的道德風險可以發揮重要作用。並繼續通過投資者教育繼續弘揚價值投資的理念,依靠廣大中小投資者共同維護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夯實證券市場誠信體系的重要基礎。
  市場基礎制度的完善是我國證券市場向規範化過渡的必要條件。要以《公司法》、《證券法》等基礎性法規為依據,建立健全證券監管法律法規的實施機制。在推進新股發行市場化的進程中,創造條件從現行的新股發行核準制逐步向註冊制過渡,同時需要政府在法律及制度層面,建立起經濟懲罰性的規定相配套,以維護證券的市場定價機制,使證券市場真正成為誠信規範價值投資的市場。
  因此,構建IPO誠信體系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只有全社會的共同努力,才能逐步建立起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新股發行風險防範長效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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