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産證券化産品的流動性影響其融資成本
2013-04-10   作者:河山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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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中國證監會正式公布了《證券公司資産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啟動了資産證券化試點轉常規工作。與此同時,上海證券交易所也於日前發布《關於為資産支持證券提供轉讓服務的通知》,並同時面向證券公司舉行了一次資産證券化培訓,幫助證券公司和市場投資者及時把握資産證券化政策動態和掌握相關操作技巧。業內人士普遍認為,隨着資産證券化的制度框架和監管要求的確立,在證券交易所等機構的推動下,證券公司資産證券化業務即將迎來快速發展的良好機遇。
  從某種意義上來説,資産證券化業務是大固定收益業務範疇的一環。由於資産證券化是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可預期現金流的資産或資産組合出售給特殊目的載體,以該基礎資産的現金流為支持發行證券,以獲取融資並最大化提高資産流動性的結構性融資手段,傳統的債務融資方式是以發行人的信用作為融資的基礎和擔保,而資産證券化融資是以特定資産的信用作為融資的基礎,而這個特定資産是與發起人的破産風險相隔離的。因此,從理論上來説,與傳統的債務融資方式相比,由於資産隔離,資産證券化融資方式的信用風險相對比傳統的債務融資方式低,發起人也會更容易獲得融資並降低融資成本。
  但從目前國內對資産證券化業務的制度安排來看,由於證監會正式公布的《證券公司資産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中取消了原來徵求意見稿中的關於“資産證券化産品的公開交易”等條款,也就是説,資産證券化産品未來只能通過交易場所在合格投資者之間進行協議轉讓。這意味着,與能公開交易的債券相比,資産證券化産品的流動性會差一些。因此,在實際運行中,由於投資者對於流動性溢價的要求,會增加資産證券化的融資成本。但值得慶幸的是,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有關資産支持證券文件中提到“資産支持證券可以作為相關回購業務標的,具體規則和實施時間由本所另行規定”。因此,未來一旦高評級的資産證券化産品可作為回購抵押標的進行回購融資,那麼,對於提高資産證券化産品的資産流動性和降低發行人融資成本均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對於固定收益産品的投資者來説,資産證券化産品的興起會增加固收産品的供給,同時,由於資産證券化産品對基礎資産進行隔離的特性,從而降低了投資人承受的信用風險。對投資者來説,一些低風險、高收益的資産證券化産品在未來將成為其進行資産配置的標的。由於目前大多數債市投資者僅投資債券産品,對資産證券化和結構化融資産品的熟悉程度有限,因此,債券市場投資者應加大對資産證券化産品的學習和熟悉力度,以便未來國內大規模結構化融資産品推出後,方能抓住投資機會,從容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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