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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碼頭工人罷工一週以來,從原來只有一兩百個工人的罷工事件,已經發展到逾千人參與的示威行動。 香港地區已經去工業化,但卻在過去幾年接連爆發大型工潮,例如曾持續36天的扎鐵工人罷工,以及屈臣氏和雀巢工人的工潮等。這些工潮和今次的碼頭工人罷工有一個相同之處,那便是工人的加薪或改善工作條件的要求完全得不到僱主的聆聽。同時,近年來,香港一部分勞工階層的利益一直是在經濟衰退時被首先犧牲,然後在經濟復蘇時卻無以分享成果,因此本來對罷工維權表現冷漠的很多普通市民,現在不但越來越能夠接受罷工,甚至還組織成不同團體加入支持。例如今次碼頭工人示威,便得到很多工會和學生團體的聲援,為維持罷工工人家庭支出而成立的基金還源源不斷地得到各界的捐助。 很多評論都在老調重彈,要求政府介入事件。在當前情形下,儘管由政府介入似乎是唯一選擇,但近年香港工潮此起彼落,能否每次都靠政府介入?是否有必要建立一套規範的協商機制來化解勞資矛盾?道理很簡單:總是希望讓一切回復“常態”,但鮮有問“常態”是否合理。“擺平”事件,而不從根源上疏導勞資矛盾,乃治標不治本之法,工潮只會越來越多。此次罷工,是因為工人十年以來一分錢工資都沒有加過。資方更通過成立僅向自己服務的判頭公司,把大量職位外判(外包)出去。工人由原來直接受雇於資方,變成受雇於判頭然後被派往資方工作。這種做法為資方進一步壓低了單位時間的工資成本,但由此催生的勞資矛盾,資方卻可説“這是工人與判頭之間的問題”打發掉,堂而皇之地走法律空隙。 在勞資關係中,資方佔據了天然優勢。要規範地化解勞資矛盾,必須賦予工人維護自己權益的權利。勞工三項主要的權利包括了組織權、罷工權及集體談判權。就近年香港爆發的多次工潮來看,資方敢於對勞方訴求不聞不問,與工人沒有集體談判權有莫大的關係。此前的歲月裏,香港曾通過《僱員代表權、諮詢權及集體談判權條例》,工會只要在企業內的會員超過僱員人數15%及取得逾一半僱員的授權,便可有集體談判權。照現在的形勢來看,類似這種條例應該被考慮儘早恢復。 沒有法定“集體談判權”,工會便無法有力地向僱主爭取工人的權益:僱主可以不承認工會的代表性,拒絕與之談判,然後就不可能訂立集體協議;即使幸運地訂立了協議,也沒有法律保障協議會被執行。在勞工階層缺乏集體議價能力的背景下,過去十幾年香港普通工作者的實質工資有減無加,這是香港貧富懸殊急速惡化的重要原因。 需要及早重建一套規範有序的勞資矛盾協商機制。須知,集體談判權乃《國際勞工公約》中列明的勞工核心權利。香港是一座國際城市,權利標準應向國際看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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