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産調控中的稅收公正原則應被強調
2013-04-03   作者:21世紀經濟報道評論員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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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種不同地區之間以及同一地區之內實行不同稅率的做法,與徵稅公正的原則不相符,並不利于地産調控。
  有關二手房轉讓徵收差價20%個稅的規定引發了各種市場反應,比如北京二手房交易量暴增,但在細則當中,對20%個稅的政策沒有明確性規定。據報道,國家稅務總局認為這一細則如何執行、執行到什麼程度,完全由各地政府決定,即“稅務部門應該不會再出臺更細節的文件了”。
  根據一些地産中介的説法,地方在執行過程中依然保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20%個稅的條款在得到堅決執行的同時,依然有執行“老辦法”的余地。
  事實上,早在1994年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就規定,“財産轉讓所得”應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其中的財産包括房産。
  早在2006年7月,國家稅務總局出臺通知,確定了房屋原值為購置該房屋時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合理費用是指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證費等費用。在徵收所得稅的時候,如果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對其實行核定徵稅,即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應納個稅金額,此後國稅總局又明確了所謂的“一定比例”,即轉讓普通住房以收入的1%核定應納個稅額,非普通住房為2%,出售滿五年的唯一住房免征個稅。
  這項通知與相關法律之間存在一定的不相符,如今重提“20%個稅”的法規,稅務部門也是任由各地自由決定。因為稅務部門認為,核實房屋原值操作難度較大,比如裝修成本、利息成本等。也就是説,核實並徵收起來比較麻煩。
  現如今各地執行不同的稅率標準,顯然是非常不公正的,畢竟,除了經濟特區或個別試點地區,全國都執行統一的稅率。如果有些地區不執行20%的個稅方案,那麼,執行該規定的地區將遭遇強大的阻力,從而可能也不了了之,畢竟,人們會問,“為什麼我必須繳納20%,而別人不需要遵守呢?”
  這種可能性越來越高,比如在執行20%個稅的北京地區,稅務局表示在特定情形下,仍可以按照房屋總價核定徵收1%的個稅。什麼是“特定情形”呢?主要是年代“久遠”的房改房,這是體制內福利分房遺留的産物,在1990年代末房改時,公房被極其廉價的出售給了一些相關的使用者。
  這些房産雖然老舊,但主要位于繁華的市區中心。在北京,房改房大都分布于寸土寸金的三環內,其增值可能數十倍乃至數百倍,比如當時一套2萬元就買下産權的100平米公房,現在可能價值四五百萬元,如果按照20%徵收個人所得稅,那將是一筆巨大的稅款。若是以“年代久遠”為理由按總價核定徵收1%個稅的做法,顯然是一種巨大的不公,即房産增值最多的,反而繳納更少的個稅。
  這種不同地區之間以及同一地區之內實行不同稅率的做法,顯然與徵稅公正的原則不相符,並不利于地産調控,甚至可能不了了之。中國地産業裏存在的一些不公與腐敗已然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政令既然出臺,就應該認真、公正地實施,給市場明確的資訊與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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