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議遺産稅的時機已經成熟
2013-03-25   作者:馮俏彬  來源:學習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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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産稅是以財産所有者死亡時所遺留的財産為課稅對象而徵收的一種稅,屬於財産稅的一種。
  遺産稅是一個古老的稅種,早在古埃及、古羅馬時期就有徵收的記錄。遺産稅也是一個普遍的稅種,在世界上有稅收制度的127個國家中,近100個國家正在或曾經徵收過遺産稅;在經合組織30個成員國中,有29個國家開徵過遺産稅,目前仍有24個國家在徵收遺産稅。
  在我國第十個五年規劃的建議(2000年)中曾提出要開徵遺産稅。2002年前後,有關方面進行了一系列的調研、考察,並於2003年提出了遺産稅暫行條例(草案)。但後來認為條件還不成熟,遺産稅之議就暫時擱置下來了。

  遺産稅應適時開徵

  距離2002年,已經11年過去了。比較現在與11年前的情形,無論是從經濟基礎、政治必要性還是輿論氛圍上看,重提遺産稅的時間窗口都已經打開,應當重新討論開徵遺産稅的相關事宜。
  1.我國人均 GDP已進入中上等國家水平,具備了開徵遺産稅的經濟基礎。2002年,我國人均GDP僅為1135美元。2011年,我國人均GDP已達5445美元,進入了中上等收入國家水平,已具備遺産稅的經濟基礎。
  2.我國財富向少數人集中的趨勢十分明顯,開徵遺産稅的政治必要性已經顯現。有研究顯示,我國0.4%的家庭佔有70%的國民財富,財富集中度名列全球第三位,僅次於美國和日本,且還在以年均12.3%的速度增長,是全球平均增速的2倍。
  3.我國收入分配差距顯著擴大,由此引發的社會矛盾已十分尖銳,開徵遺産稅的輿論氛圍已經具備。遺産稅作為一項新增稅收,其&&必須具備廣泛的社會共識,如英國在1694年&&遺産稅時,正是所謂的“狄更斯的年代”,“富二代”的壞品行受到大眾嫉恨,開徵遺産稅獲得廣泛的社會讚同;美國1898年開徵遺産稅時,有人指出一大半的美國産業資本被不到100個家族所掌控,這引起大眾譁然,遺産稅法於是順利通過。2012年,我國基尼系數達到0.474,縮小收入分配差距、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呼聲十分強烈,開徵遺産稅的輿論氛圍已經完全形成。

  開徵遺産稅的作用

  進一步地看,開徵遺産稅還有助於回應社會重大關切、應對我國當前改革中的重點、難點問題。這主要表現在:
  1.有利於推進依法治國,構建反腐倡廉潔的制度體系。黨的十八大提出要“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指出“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遺産稅本身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斂財”的強烈衝動,同時實施遺産稅所需要的一系列配套制度——如財産登記制度、資産實名制度、官員財産公示制度等——還將極大地提高財産的正當性、公開性,各類黑色收入、灰色收入更難於隱藏,因此是依法應對、治理腐敗的制度性良方。
  2.有利於增強社會流動性,促進代際公平,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有研究表明,近年來我國社會階層之間的流動性正在減弱,富者恒富、貧者恒貧有固化的趨勢。開徵遺産稅,有利於消彌“富二代”這樣的食利者階層滋生的土壤,促使其自力自主,營造全體社會成員公平競爭的起點,從而促進代際公平,注入社會流動性。
  3.有利於促進我國居民消費水平的提高,優化消費結構。目前,我國居民消費率明顯偏低,難以為經濟長期增長提供動力。開徵遺産稅可以“驅錢出籠”,變長期儲蓄為即期消費,有利於提高我國居民消費水平,有利於為經濟增長提供動力支持。
  4.有利於完善和優化我國稅制結構。目前,我國的稅收制度總的來説是以間接稅為主,直接稅很少,稅制結構不均衡。開徵遺産稅,有利於增加直接稅稅種,逐漸提高直接稅在我國整體稅收制度中的比重,有利於稅制結構的完善與優化。更重要的是,由於直接稅有助於密切政府與公民的關係,有助於提高公民對政府工作的關注程度,因此從長遠看還有利於促進公民的政治參與、有利於十八大提出的“協商民主”的推進與建設。
  5.有利於促進我國的慈善捐贈事業的發展。從西方發達國家的情況看,高額遺産稅是促進富人捐贈的最大推動力之一。目前我國社會組織的發展尚處於起步時期,慈善捐贈金額相對於我國經濟總量而言,還十分微小。開徵遺産稅,有利於促進社會組織的發育、有利於促進慈善捐贈事業的發展。

  我國遺産稅制的主要內容

  借鑒其他國家實施遺産稅的經驗並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我國遺産稅的主要內容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定位為“富人稅”。根據我國當前的實際情況,遺産稅應當明確定位於富人稅,即僅對資産達到極高標準的“巨富”徵收,要注意將一般性的財産繼承排除在外。
  2.採取分遺産稅制。從世界範圍看,按在遺産分割前還是分割後徵收,遺産稅有總遺産稅制、分遺産稅制、總分結合三種模式,目前以分遺産稅制為主。在我國,由於民間遺産繼承多從習俗與血緣,缺少必需的法定執行環節,因此宜採用先分各稅的分遺産稅制模式。
  3.同時開徵贈與稅。從世界範圍看,為防止納稅人為避稅而提前處置資産,多同時開徵生前贈與稅,稅率與遺産稅基本相同。我國也應如此。
  4.明確遺産稅的課稅對象為財産所有人的所有財産,包括動産、不動産、現金、存款、古玩字畫等。這主要是因為資産形態的多樣化,以及相互之間的可轉化性所致。具體實施上,可從價值易於確定的不動産、金融資産入手,逐漸推廣。
  5.實行多級超額累進稅制,財産金額越大,適用的稅率越高。
  6.詳細規定免稅項目。可依從國際慣例,對遺産稅規定詳細的免除項目,如基本免除、配偶免除、捐贈免除等。為體現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可設置將大多數人排除在外的高起徵點。
  7.明確將遺産稅確定為中央稅。這既是資産本身的高流動性所致,同時也是大多數開徵遺産稅國家的共同做法。開徵遺産稅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與配套制度必須看到,開徵遺産稅也會帶來一些負面影響。這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一是富人將資産大量向國外轉移,導致資本流失;二是父母提前向子女轉讓資産,出現眾多“娃娃業主”、“娃娃富翁”;三是對儲蓄與投資也有一定影響;四是稅收徵管成本較高。
  對此,需要從全局的高度來綜合認識上述負面作用:
  第一,“資本是世界公民”,即使不徵遺産稅,資本也會在全世界流動,實踐中很難甄別有多少資本流動是由遺産稅驅動的;同時由於主要發達國家多數都開徵了遺産稅,財産所有人不在此處交稅,也會在彼處交稅,因此遺産稅對於資産跨國轉移的作用大小很難準確衡量。
  第二,關於遺産稅對於儲蓄與投資的影響,國內外的理論和實證研究都沒有得出可靠、一致的結論,實際上是促進和抑制兩方面的作用都有,取哪一頭,往往服從於一國的現實背景與當前需要。
  第三,自進入現代以來,遺産稅從來就不是一個國家的主要稅種,組織財政收入也不是遺産稅的主要功能。各國的情況均表明,徵收遺産稅,更多是看重其政治功能,即撫慰大眾心理、回應社會關切、營造公平正義的輿論環境,遺産稅的經濟功能與財政意義往往不是第一位的考慮。
  開徵遺産稅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若干的配套制度。首先是財産登記制度。對此,我們已經有了銀行存款實名制、股票實名制、房産實名制等,目前需要做的,是對這些財産信息的整合與共享。其次是財産評估制度。徵收遺産稅需要對財産特別是不動産進行估值,這的確需要逐漸提高有關方面的管理水平。最後,徵收遺産稅還需要與主要國家簽定多邊或雙邊稅收協定,既避免重復徵稅,也防止逃稅避稅。不過,上述所有制度都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法治國家的制度體系的題中應有之義,本身就需要逐步建立與完善。遺産稅的開徵,將與現在正在進行的其他改革一起形成合力,推動以上制度的逐漸完備。
  總之,綜合目前各方面的情況看,開徵遺産稅的政治意義已清楚浮現,重議遺産稅的時間窗口已經打開,值得認真考慮與全盤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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