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誤讀“電商徵稅”?
2013-03-20   作者:李寧(甘肅省定西市國家稅務局)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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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對電商徵稅了!”有媒體驚呼。國家稅務總局最新&&的《網絡發票管理辦法》將從4月1日起實施,此舉被一些媒體解讀為國家將對電商徵稅。“網絡發票並不針對電商,也並非是對電商徵稅的前兆。”國家稅務總局有關人士説。
  對電子商務徵稅一直是大家關注的焦點話題。這次國家稅務總局&&《網絡發票管理辦法》被誤讀要對電商徵稅,究竟是什麼原因導致呢?
  首先,對稅收政策不熟知所致。在我國實施以票控稅的徵管方式,因此,大家覺得如果規範電子商務發票的管理,順理成章就是對電子商務交易行為徵稅。其實,使用發票是否真的交稅並不完全對等。比如一戶電子商務企業是一般納稅人,購進交易的貨物要向上家索取發票,稅金為2000元,然後在網上銷售向購買者開具發票,稅金為2200元,應繳納200元的增值稅,但是假如這戶網店購置了電腦等交易必須用的動産類資産,那麼購置電腦取得的發票上會有稅金,這一稅金也是可以抵扣的,假如購置電腦的稅金為680元,那麼這戶電商本月不僅不繳納稅款,而且還留抵480元,到下月的應繳納稅金中抵扣。另外,如果電商是小規模納稅人,那麼每月開具發票在2萬元之內的,國家予以免稅。因此,對於很多電商來説,使用網絡發票並不必然等於要徵稅。這是其一。其二,使用網絡發票,對於誠實守信經營者來説,還可以增加信譽度,讓網購者增加對質量和品牌的信心,反而利於網絡銷售。從總體上來説,通過推廣使用網絡發票來規範電子商務交易,不管是對消費者還是對經營者,都是有利的政策。
  其次,對政策爭議的慣性導致。電子商務作為交易行為的一種,必須受到國家依法的監控,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可是由於電子商務是交易行為,涉及到稅收管理,因此國家只要&&與電子商務有關的政策都會被誤讀為對電商徵稅,比如2008年8月1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貫徹落實《北京市信息化促進條例》加強電子商務監督管理的意見”被外界解讀為徵稅信號。2010年7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擬定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也被誤讀為徵稅前兆。這次,國家稅務總局&&網絡發票管理辦法,被誤讀為徵稅,只是諸多政策被誤讀的一個縮影。因此,加大對&&政策的宣傳和解讀力度,增強政策的引導作用,防止政策被誤讀,成了&&政策相關部門必須要做的工作。
  最後,社會誠信意識欠缺、納稅人依法納稅意識淡薄所致。其實,對電子商務是不是要徵稅,稅法早有明確規定,電子商務是交易行為的一種,屬於增值稅應稅行為。只不過由於國家徵管力量的薄弱,使得對電商的稅收監管一直是盲點。政府部門管理不嚴,納稅人自然就逃避稅款,而且以新生事物為幌子引發爭議話題左右徵稅行為堂而皇之逃避國家稅收,體現了國人的“特權思想”。不過,筆者這裡要強調的是,作為每一個中國人來説,要讓自己的財産權利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就必須不遺餘力推進依法治稅,讓稅務部門的徵稅行為依據法律,每一個公民也依法納稅。如果我們每個人在具體問題上認為對自己有利就不遵從法律,那麼整個依法治國的大廈將失去群眾支撐的基石。特別是稅收領域沒有了法律的規範,受害者將是我們包括電子商務交易者在內的每一個納稅人。
  當然,擔憂電商要徵稅,也與國家稅負特別是交易環節稅負較重有直接關係。但是稅負重,每一個公民應該呼籲有權的立法機關通過修改法律減輕稅負,將稅收立法權牢牢把握在自己選舉的人大代表手裏,而不是不去遵守法律,通過不正當的手段逃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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