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其設立維權機構不如引入集體訴訟
2013-03-18   作者:皮海洲(湖北投資總監)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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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皮海洲

  315前夕,證監會投資者保護局有關負責人就投資者維權方面的熱點問題作出回應,稱證監會下一步要提升投資者維權工作的針對性,改善投資者維權環境;要大力支持專門機構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參與公司治理,代表或代理中小投資者開展維權訴訟,以市場化和法制化手段強化資本約束機制,增強中小投資者在市場博弈中的地位。
  設立維權機構或成立專門公司來代替普通投資者行使股東權利,這是最近一個時期管理層解決投資者維權難的一個主要思路。去年12月上旬,郭樹清在赴江蘇、上海調研時就&&,證監會正在研究可否成立一家或幾家機構,由其出面購買上市公司股份,並代理投資者參加股東大會、提起訴訟、參與治理。而就在今年3月8日,證監會投資者保護局在對投資者提出的熱點問題進行集中回應時,也談到設立維權機構,&&要通過此類機構來創造條件支持中小投資者開展維權訴訟。
  正如證監會投資者保護局負責人&&的那樣,當前投資者自身權益的保護面臨幾方面問題,包括證券市場民事侵權賠償制度不完善,訴訟實踐中成本高、舉證難、歷時長、獲賠有限等,而調解、仲裁等訴訟之外的糾紛解決機制建設剛剛起步;中小投資者行使股東權利條件匱乏,效果有限;部分投資者對自身權利的了解也有限。因此,設立一個專門的維權機構來代表或代理中小投資者開展維權訴訟,對於推動投資者的維權訴訟工作確實有積極意義。不過,面對頻頻發生的上市公司損害投資者權益事件,成立一家或幾家維權機構無異於杯水車薪,作用將可能十分有限。
  筆者認為,在投資者維權的問題上,管理層不妨更直接一點,少採取點“迂迴”戰術。實際上,保護投資者權益的最有效方式就是引入集體訴訟制度,因為在集體訴訟制度下,只要符合條件的股民,不管是否提出訴訟,法院作出的示範性判決書都對其有效。一人勝訴,全體投資者受益。
  這相對於設立專門維權機構來代理散戶訴訟來説,更有利於保護投資者權益。
  引入集體訴訟制度對於充分發揮專門維權機構代替投資者維權的職能也有積極意義,它能使專門維權機構最大化地為投資者維權,保護投資者權益。作為維權機構來説,自己持有股票或徵集少數維權的投資者並不難,引入集體訴訟制度後,維權機構代表這些投資者來起訴上市公司,一旦勝訴,則惠及持有相關上市公司股票的全體中小投資者,受益範圍要廣得多,作用也要大得多。可見,只有在引入集體訴訟制度的背景下,專門維權機構的設立才能更好地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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