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法定”原則應早日確立
2013-03-12   作者:晏揚  來源:證券時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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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今年全國兩會上,一則“全國人大收回稅收立法授權”的建議引發廣泛關注。提出這個建議的是全國人大代表、劇作家趙冬苓,目前相關議案的聯名代表已達30多人。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連寧就此&&,稅收立法權收歸全國人大“已時機成熟”。
  民眾向政府納稅,政府利用稅收進行公共管理並向民眾提供福利保障,一向被視作公民與政府之間最重要的關係。這種關係一方面表明,民眾向政府納稅是天經地義的,此乃公民最基本的義務;另一方面表明,徵稅事宜不應由政府説了算,而應通過立法確定,即“稅收法定”——值得注意的是,這裡的“法”專指法律,而不包括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規,因此“稅收法定”意味着,應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法律確定徵哪些稅、徵多少稅。
  我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但由於歷史和現實的多種原因,我國現行很多稅種的徵稅依據並不是法律,而是國務院制定的稅收條例。正如趙冬苓代表所言,目前我國的18大稅種中,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車船稅由全國人大立法,其餘稅種均以稅收條例的方式確定。
  毋庸諱言,以稅收條例的方式徵稅,其弊端顯而易見。比如,政府難免有多徵稅的衝動,由政府自行確定稅種、稅額,往往就多不就少、就高不就低,致使民眾稅負繁重;再比如,很多稅收條例是十幾年前甚至20多年前制定的,由於當時徵求社會意見程序缺失,致使一些條例的“民意含量”不足,而且由於“暫行”時間太久,一些稅收規定不能適應當今社會實際,甚至與現行法律不相符,條例與條例之間也存在衝突,亟待修訂和完善。
  鋻於上述原因,將稅收立法權收歸全國人大所有,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決定徵稅事宜,通過“稅收法定”提高稅法的權威性和稅收的公信力,遏制政府徵稅衝動,更好地維護民眾權益,這顯然是大勢所趨,也可以説是民心所向。實際上,“稅收法定”的重要性及對於減輕民眾稅負的意義,在2011年車船稅立法和個稅法修訂過程中都有充分體現,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審議過程中,降低了車船稅率,提高了個稅起徵點。這説明,只有經過“人大關”和“民意關”(徵求社會意見)的錘煉和洗禮,才能讓稅法更加公平合理,更能贏得民眾的理解和支持。
  值得欣慰的是,近年來,有關方面正在為“稅收法定”原則的確立而付出努力。比如,以前車船稅的徵收依據是國務院制定的《車船稅暫行條例》,201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徵詢民意、經多次審議和修訂將該條例上升為法律,正式&&了《車船稅法》。2011年個稅法修訂後,財政部&&的一份意見也提出,將結合稅制改革,進一步推進稅收立法,按照“成熟一個&&一個”的原則,逐步將稅收暫行條例上升為法律。努力的方向已然明確,希望步伐再快一些,讓“稅收法定”原則早日真正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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