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集中採購不能成為“集中腐敗”
2013-02-26   作者:樊大彧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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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採購的制度設計初衷,是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節省財政支出,為納稅人省錢,但由於監管缺失,政府採購卻在鼓勵高價中標,造成嚴重資金浪費。必須嚴格執行政府採購法及實施條例,大力實行“陽光采購”、規範採購,最大限度遏制見不得人的腐敗交易。”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昨天發布的2013年《法治藍皮書》指出,政府採購價格虛高問題仍然十分突出,資金浪費嚴重,背離制度設計初衷。這份報告其實公布的是一個“地球人都知道的秘密”,但擺在面前的統計數據還是讓人觸目驚心——部分地方政府去年前三季度的協議供貨商品成交記錄顯示,有高達八成的商品高於市場平均價,其中有的商品甚至高於市場價6倍至37倍。
  政府採購價格虛高的實質,就是腐敗問題。地方政府採購的商品成交價格高於市場平均價,這個市場平均價是市場價格的平均值,也就是指零售價格。政府採購通常都是大批量採購,其價格理應低於零售價,也應該低於針對普通客戶的批發價,一般情況下,批發價至少要低於零售價10%以上。所以,社科院的報道可能還低估了政府採購的腐敗程度。
  近年來,政府採購領域暴露出的案件顯示,政府集中採購變成了集中腐敗。某省政府採購中心的一名科長負責省內所有事業單位的汽車採購,這名負責人因此成為眾多汽車公司的公關對象,除了平時收受賄賂,該政府採購中心每購買一台汽車,科長都會雁過拔毛收取幾千元的回扣。目前許多地方事業單位購買工作用車或其他辦公用品,都必須通過省市等各級採購中心統一採購,否則財政撥款無法支付,採購無法完成。於是,在無法可依、有法不依以及監管存在漏洞等多種因素的作用下,本應“陽光”的政府採購成為集中腐敗、藏污納垢之地。
  除了集中腐敗,政府採購領域還是“窩案”頻發、集體腐敗的重災區。在一些地方,政府採購人員、供應商和評標專家,通過權錢交易、商業賄賂已經形成完整的招投標利益鏈條。一些官員通常提前透露標底,與供貨商串通採取“圍標”等操作方式,長期壟斷當地政府採購。對許多參加採購的供貨商而言,商品質量不重要,和政府的關係才重要,而且商品價格必須高,因為“公關費用”、“回扣”都要計入成本,所以價格自然要高。
  透過此次社科院的報告我們看到,一些地方的政府採購,已經事實上成為官商勾結下的腐敗尋租場。政府採購的制度設計初衷,是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節省財政支出,為納稅人省錢,但由於監管缺失,政府採購卻在鼓勵高價中標,造成嚴重資金浪費。
  社科院報告中指出,導致高價採購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最高限價形同虛設,政府採購中心以“媒體價”代替最高限價,而“媒體價”是生産商與經銷商自定的,並不能反映市場價格。總之,在超額利益的驅使下,一些地方的政府採購充分展現了“只買最貴,不買最好”的敗家原則,於是,本應是遏制腐敗的政府採購,在現實執行中孕育出更加瘋狂的腐敗。
  我國政府採購市場容量和潛力巨大,去年政府採購規模或超1萬億元。如此規模的採購市場,絕不能成為腐敗分子的盛宴。社科院此次發布的報告中,也透露出一些積極的信息。與地方政府採購中暴露出的普遍“敗家”不同,中央機關批量集中採購商品的成交價全部低於或者等於市場平均價,其中的主要原因就是中央機關的政府採購信息披露更加充分。這説明,即使腐敗分子再猖狂,他們也不敢站到陽光下。
  有關方面必須嚴格執行政府採購法及實施條例,大力實行“陽光采購”、規範採購,讓廣大公眾成為監督機制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最大限度遏制見不得人的腐敗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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